盈科律师为林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提供刑事辩护,成功判缓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振添、罗倩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3)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18日傍晚,被告人林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东路路边摆地摊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现场查扣了《少林寺》等1630张影碟光盘。经鉴定,上述1630张影碟光盘均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

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缴获的物证影碟光盘、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意见、福建省版权局的认定意见、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户籍证明资料、相关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影碟光盘1630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影碟光盘1630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倪宗泽

代理审判员李缘缘

人民陪审员廖静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