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在专利授权前,能做什么?

【本期原创导读】发明专利申请中,一通、授权时间没有具体明确,导致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整个时间流程无法真正的掌控,导致申请人在市场上运作专利时“小心翼翼”,这对申请人掌控市场,以及客户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满意度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一通、授权时间问题值得讨论。

专利审查指南对一通、授权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不像“18个月的公布”,“3年提出实质审查”等;那为什么审查指南对该时间不予以具体,甚至连范围都不予以确认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第一、专利申请增长量和审查员数量不成正相关。随着2015年3月23日,《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代表性文件的发布,专利申请的数量越来越高,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幕式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2014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受理量达23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为92.8万件,同比增长12.5%,居世界第一位。”然而,专利局审查人员虽然也在扩充队伍,但其增长量与专利申请量无法成正比,这导致审查速度受限。 

第二、程序性原则的限制。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时,一般都是按照接受到文件的时间逐一的审查,不可能以“先易后难”的审查原则,否则对申请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按照受理时间进行审查,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但是,专利申请日上下相差不大的几天时间内,由于审查员每个专利的审查时间不能把握,就是影响之后专利审查时限,尤其是计算机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时间会更久。

第三、审查员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是一蹴而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审查专利的基本素养,也是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石,它严重影响专利审查的质量和审查的时限。专利局审查部的各个部门在培养新人时,如果该专利申请文件落入新人之手,则审查的时间也会长些,要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准,审查专利的质量与速度并重,并非“一日之寒”。

……

原因应该还很多,但鉴于笔者的水平只能推知一二。

缘由有所了解之后,我们是不是应该对专利审查部门有所同情。但该时间不明确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第一、专利局会被“恶意拖延”的骂名笼罩。一些申请人在不理解审查程序的情形下,误以为专利局的审查人员不干事,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不负责。笔者在思博论坛上还看到一网友提出这样的观点:“能不能以恶意拖延诉讼起诉专利局”、“我有一个2013年10月的申请,2014年1月公开,2014年2月实审生效,到现在2015年9月了居然还没发出一通。能否要求专利局赔偿?”姑且不讨论该网友懂不懂法律,但也应该看得出该网友也是申请时间过长的“受害者”,而且私下也故意怪罪于专利局。

第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产品不能“随意操控”。在实务中,当专利申请人拿到申请号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专利产品了;但是拿到申请号就能保证申请人能获得专利权、保证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不侵权吗?很明显,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在授权之后,如果被他人无效,仍然可能构成侵权。如此,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授权时间段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心里总是有一块石头放不下。

第三、专利代理机构会受到申请人的“不靠谱”印象。站在申请人的角度,想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当然想要尽早授权,但由于申请人不懂专利申请的流程,当出现一通时间和授权时间无法得知,再加上补正答复的时间,跟专利代理人当初给申请人的大体授权时间存在差异,申请人就会说专利代理人“不靠谱”了。

所以一通时间和授权时间不能确定,导致专利申请的整个链条都“不好了”。

但是笔者认为,与其埋怨,还不如想办法,在当前专利申请的法律背景下采取相应的对策。经过向盈科莫伟智律师请教,得出了以下的法律对策:

第一、发明专利申请时同时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申请。如果申请人想要尽快的获得专利权利,可以将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时,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原因在于:一方面,相比发明而言实用新型能够较早授权,使得申请人能够较早获权,从而发明创造能够较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相比实用新型而言,发明具有较长的保护期,并且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权利更加稳定。

第二、申请提前公布和尽快提出实质审查。如果不采取上述方案,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可以在请求书中申明提前公布,并在提前公布的基础上尽快的提出实质审查并积极缴费,这样缩短发一通和授权之前的时间来弥补该段时间可能存在的拖延。

第三、有效利用加快审查程序。 如果申请人发现市场上存在申请专利的侵权产品,则可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取得地方政府的“保护”,也就是该发明有重大的影响,则可以提出加快审查程序。

总之,获得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最终目的,与其抱怨专利局,还不如善加利用当前的法律环境,并积极和专利代理机构沟通,尽快合法的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