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是否剽窃剧本应如何判定?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立完成的作品里具有独创性特征的部分,而非整部作品。所以判断剧本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部分非常关键。所谓独创性,指表达的独创性,存在于作者个性、有作者的取舍和安排。而作品的思想、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必要的场景或者表达有限及创作形式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影视剧剽窃剧本属于剽窃中的高级剽窃,剽窃者一般会改头换面,颠倒顺序,同时还会加入一些自己独创性的劳动以混淆视听,所以在判定时决不能采取简单的罗列对比。作品的独创性内容需要从整体判断和综合认定,将故事发展的脉络、人物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的故事情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断。作品中的人物需要叙事来刻画,叙事需要以人物为中心,两者紧密结合。如果整部影视剧中这部分的情节和语句大量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为侵权,如果仅仅只有个别情节或者语句类似,不足以判定影视剧与剧本之间进行剽窃。

其次,相似部分的内容需要剔除属于素材、公有领域和标准处理方式的部分。例如关于“武则天”的作品,往往会出现“武媚娘”成为武才人,进入尼姑庵以及登基等故事情节,这些故事情节多属于素材或公有领域信息;“抗日”题材的作品往往会出现日本军官形象、“哟西”、“八嘎牙路”语句等等,关于“三农”问题的作品,往往会出现农民贫穷,农村落后,农田干旱或者发大水等故事情节,带领农民致富一般是走因地制宜,农业产业化道路,这些一般属于标准处理方式。

最后,由于对影视剧与剧本剽窃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多的主观因素,为了使认定的结果更加准确和客观,在进行比较鉴别时如果将其他同类或者近似的作品也纳入对比的范围,会增加对特定案件是否存在剽窃判定的准确性。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