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尚未落地,补偿性赔偿任重道远——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版权侵权谈起

近期,盈科葛素华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深圳博林文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博林投资控股旗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惠州明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旗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完。一审中,原告提交了与山东省旅游局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但法院仍以极低的数额判决赔偿,这从操作层面反映了我国补偿性赔偿制度亟待完善。现阶段,正值国家不断提出要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不仅对于本案,也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行业带来了新的展望。

一.判赔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补偿性赔偿制度亟待完善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导致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抑制了社会的创新活力。以笔者代理的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例,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赔偿金额仍保持在低位水平。

       原告是一家集房地产、文化、金融产业为一体的公司,被告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HelloKongzi》的著作权,并且也认定被告在其开发的楼盘销售中心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HelloKongzi》,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本案判决的难点在于,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应承当什么样的赔偿数额。

        根据房产管理局网站载明“被告使用涉案作品销售房产的信息”,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陆续开售,陆续销售房产总面积达96510.56平米,实际销售数额近14.27亿元。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按照销售房产总额的千分之二即285.4万元赔偿损失。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按照从房产管理局网页查询的涉案楼盘的销售量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不合理,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50000元。

        事实上,原告在一审中举出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开始在国内国外多地举办《HelloKongzi》全球文化巡展活动,其花费了几千万元的巨大成本。

        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授权山东省旅游局在“《HelloKongzi》全球巡展.美国站”加入山东旅游元素、介绍山东旅游景点等项目,其授权许可使用费13日共计达80万元。

       上述事实均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被告使用侵权作品持续的时间为2016年12月月初至2017年7月月初,其侵权行为长达七个月。若以原告授权山东旅游局的许可费用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1292万元。

        考虑到目前国内对著作权侵权的判赔数额不高,依据山东省旅游局许可费用作为标准计算会远高于被告侵权获利所得,故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只以被告侵权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

        一审法院既不注意权利人付出巨大成本后导致的商业损失、也不注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费用,直接适用较低的法定赔偿,仅酌定赔偿15万元(包括合理支出费用4.4万元),未能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司法保护的信心。

       侵权行为如此简单方便,一审判决判赔如此之低,其侵权的成本远低于许可使用的费用,不但不能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惩戒被告的侵权行为,反而是在客观鼓励潜在侵权者实施相同的行为,打击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文化传承、传播、创新中的积极性。

       上述案件表明,我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任重道远。

二.新的展望——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另一方面,近年来侵权赔偿制度建设有了新发展。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很多,与赔偿额过低对侵权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无关联。从上述笔者代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和国家政策思想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很有必要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般而言,适用惩罚性赔偿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侵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侵害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法院认为有提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总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3倍。不过,在实践中,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权利人往往无法证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且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赔偿数额的高低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要有效地推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其中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第二,设计科学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第三,适时发布司法解释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具体指导。

        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加快落实到相关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在现有法律和证据的框架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我们相信,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将成为过去式,知识产权行业的春天也即将到来。

(本文作者:盈科葛素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