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银都”商标侵权诉讼案,胜诉

原告银都餐饮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商用厨具设备的企业,银都餐饮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取得第4465484号商注册标,并取得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冰柜;电炊具;烹调器;消毒碗柜;燃气炉;制冷容器;饮水机;制冷剂和设备。  

银都餐饮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取得第9404289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柜;冷藏展示柜(展示柜);制冷容器;制冰机和设备;消毒碗柜;饮水机;燃气炉;电炊具;烤箱;烤饼炉。

2002年1月银都餐饮公司的第4465484号商标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13年1月和2016年1月,第4465484号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第4465484号商标还2次获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

案情介绍

近来,银都餐饮公司于被告一鲁星厨具店铺中发现其在展示销售多台标有不同形式“银都”标识的厨房制冷设备,其中该店铺中的部分产品标注制造商为被告三山东银都制冷公司并标注有该公司注册商标。该店铺中展示有被告一鲁星厨具和被告二华阳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告在对其中一款产品进行公证购买时,收到载有被告一公章的收据和被告二公司一人股东邵某的名片。

因被告一被告二均位于重庆,银都餐饮公司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三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案件经过

由于在诉讼中我方撤回了对被告三的起诉,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华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二、被告鲁星厨具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被告华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公证员在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时进入店面,其商铺外标牌显示为“鲁能星厨”,商铺出具的收据加盖的印鉴为“巴南区鲁星厨具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系鲁星厨具销售涉案商品。华阳公司与鲁星厨具注册地址相同,在注册地悬挂营业执照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员取得的名片,并不能认定华阳公司具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故华阳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被告鲁星厨具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本案中,鲁星厨具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商用冰箱,与银都餐饮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9404289号、第4465484商标的产品类别中的冰箱、冰柜属于同一产品。第9404289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较图形部分更具有显著性。第4465484号商标中文字组成部分“银都餐饮设备”中,唯有“银都”二字不属于对产品本身性质的说明,是整个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

涉案产品上的标识属于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即“山东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但在标注该名称的同时突出使用的“银都”二字,该二字的字体字号较大,且采用了不同于其他文字的艺术字体,属于突出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的标识虽然还添加了其他图文商标一并使用,但该图文商标明显小于“银都”二字,且文字的标识更加明显,更具有显著性,故该部分与原告所享有的第9404289号、第4465484商标均构成近似,该部分标识的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故鲁星厨具销售侵犯银都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第9404289号、第44654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总结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鲁星厨具抗辩称原告所享有的第9404289号商标在此前3年内没有使用过,但原告举证的买卖合同等证据足以使法院认定其对“银都”商标的使用。

对于商品销售商,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一般不需要主观故意,认定赔偿数额往往会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鲁星厨具对于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