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法国缪斯有限公司诉威风兄弟电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胜诉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常悦道18号富通中心21楼2105-09号。

现任董事:RolandSergeHenriCAVILLE。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4S05商铺。

经营者:李宏赫,男,满族,个体业主,1981年9月6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经营者李宏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法国斗牛犬”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音响商品的行为;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依法拥有作品名称为“法国斗牛犬”(登记号:粤作登字-2018-F-00020736)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13年5月15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于2018年8月22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颁发了登记证书。原告使用该美术作品设计的AeroBullHD、AeroBullXS、AeroBullNano等一系列法国斗牛犬蓝牙音箱,造型前卫、富有设计感且制作精良,市场价较高,在欧洲市场发布后引起各大潮流传媒争相报道。该产品于2014年进入中国也引起热潮,被各大杂志、传媒、商城报道及宣传,形象深入人心,已取得巨大的市场成就和品牌价值。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同时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瞄准法国斗牛犬形象的巨大市场价值,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涉案作品形象的劣质低价音响商品,严重侵犯原告著作权,非法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店内销售使用涉案作品形象的音箱商品,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辩称,首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的店铺是二手店铺,在淘宝和咸鱼收购的一些尾货,再卖掉,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其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的经营规模和范围较小,没有恶意大规模的销售案涉商品;复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在卖产品的时候没有强调是正品法国斗牛犬的商品,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最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出卖案涉商品的时间是2017年以前,原告进行版权登记是在2018.8.22日。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1、公证书编号(2018)厦鹭证内字第45741号公证书(18-96页),粤作登字-2018-F-00020736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编号:2018厦鹭证内字第52049号(1-17页))、证据来源: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证明:原告依法授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在中华任命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原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维权诉讼。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粤作登字-2018-F-00020736“法国斗牛犬”著作权。2、(2019)辽诚证民字第850号公证书(154-172)证据来源:辽宁诚信公证处,证明:被告未经合法许可,在店内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斗牛犬蓝牙音箱;3、JARRE斗牛犬媒体推广简报(97-135)、JARRE斗牛犬中国大陆展览(136-140)、JARRE斗牛犬在沈阳及全国各大城市的授权店铺(141-153页),证据来源原告,证明:原告在沈阳、北京、上海等各城市大型商场、各类时尚杂志网页及《时尚先生》、《座驾CAR》等各大知名微信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具有较高审美价值及知名度;4、公证费发票(1200元)(票号16927759),购买案涉产品120元的截图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诉辩和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情况,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依法拥有作品名称为“法国斗牛犬”(登记号:粤作登字-2018-F-00020736)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13年5月15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于2018年8月22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颁发了登记证书。原告使用该美术作品设计的AeroBullHD、AeroBullXS、AeroBullNano等一系列法国斗牛犬蓝牙音箱,造型前卫、富有设计感且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产品于2014年进入中国,取得了一定的市场成就和品牌价值。2019年3月14日下午,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的委托代理人孟庆阳来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号“百脑汇”四楼“威风苹果置换店”,孟庆阳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店内商品“法国斗牛犬”音箱,并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向销售人员指定账户支付了货款共计人民币260元(贰佰陆拾元)整,并当场取得“专用收款收据”一张,辽宁诚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张某上述支付宝支付页面进行拍照。孟庆阳的购物过程由公证人员了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人员张某有关现状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辽宁诚信公证处随后将该商品进行封存;并以(2019)辽诚证民字第848号公证书(154-177)进行了公证。

庭审过程中,经对公证实物进行开箱验视,案涉“法国斗牛犬”音箱与原告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存在较高的相似性,被告在庭审中未申请对案涉美术作品的相似性进行鉴定。另,被告辩称案涉商品系从在淘宝和咸鱼收购的尾货,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

另查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系一家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5月5号,个体经营者系李宏赫,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器材,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维修等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为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票号16927759),购买案涉产品人民币人民币260元(贰佰陆拾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所述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国斗牛犬(登记号:粤作登字-2018-F-00020736)是否是本案保护的权利客体;2、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3、本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范围;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系在我国香港地区注册的法人,其主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审理程序应当参照涉外民事审判程序。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选择我国境内作为保护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使用该美术作品设计的AeroBullHD、AeroBullXS、AeroBullNano一系列法国“斗牛犬”蓝牙音箱,造型前卫、富有设计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系独立创作完成,该作品于2013年5月15日创作完成,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并于2018年8月22日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颁发了登记证书,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庭审查证,被诉商品与原告商品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在被告不能举证该相同或相似的表达来源其在先的其他作品的情形下,参照上述其他因素,应认定被告案涉著作权存在不当复制行为,且构成侵权。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在店内销售使用涉案作品形象的音箱商品,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抗辩称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本院认为,被告虽未生产相关侵权产品,但是销售带有争议卡通图案的商品是法律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著作权相关理论,销售行为包含于发行行为之中,销售是发行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于理有据。另,诉讼过程中,被告亦未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诉请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在综合考虑“法国斗牛犬”形象的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销售区域、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欧亚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法国斗牛犬”美术作品著作权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法国斗牛犬”音响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9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MUSICLIFELIMITE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威风兄弟电子经营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卫国

人民陪审员王呈志

人民陪审员戴及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艾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