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滚丝机自动送给机” 维权案,胜诉

原告高先生为“滚丝机自动送给机”技术的发明人,2013年4月22日高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2015年7月7日,浙江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将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均变更为周某等三人。2015年7月14日,以周某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2015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上述发明人及专利权人的变更,2015年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授权公告,至此涉案专利转移至周某等三人名下。

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涉案专利的内档资料,获得了涉案专利著作权项目变更时受让方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资料。盈科律师将该类资料中所涉及的“高先生”的签名与高先生本人在案件委托现场所签署的名字进行的比对,确实存在显著的差异。根据原告能提供的证据显示,与本案有关的人员涉及著录项目变更时的代理机构,及涉案专利的受让人。鉴于上述情况,盈科律师决定了先进行民事诉讼,并将著录项目变更时的代理机构,及涉案专利的受让人作为了共同被告。最终法院认定高先生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与专利权人,并判决浙江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在盈科牟晋军律师所代理的其他案件中也存在代理机构私刻权利人公章进行专利、商标转让的情形,其中不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遇到此种情况,大家应积极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在进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代理事宜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拒绝黑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