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说“专利有效”,但还是被无效了!

笔者办理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代理人),原告的专利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且结果是“有效”的。

但经过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评价报告里面引用的对比文件的相关组合方式存在问题。与当事人沟通后,也表示同意以评价报告中的引用文件无效该专利。经提起无效程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相关意见,最终作出该专利无效的决定。

无独有偶,笔者办理的另外一起专利无效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果相反,最终也无效了专利,且该案件经一审行政诉讼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效定。
(本文作者:盈科王华永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