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不正当竞争案件汇总及相关裁判要点

检索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判决日期: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检索截止时间:2020年2月27日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案例库

检索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数量:30

1 检索情况汇总表

序号案号案例名称审判日期文书类型
1(2019)最高法民申3332号大连岩棉有限公司、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8裁定书
2(2019)最高法民申4183号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7裁定书
3(2019)最高法民申872号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7裁定书
4(2019)最高法民申2825号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刘建清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3裁定书
5(2019)最高法民再137号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尼勒克县特别佳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6判决书
6(2019)最高法民申3546号青岛康迪泰克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侯涛修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2裁定书
7(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30裁定书
8(2019)最高法民申3052号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29裁定书
9(2019)最高法民申2626号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27裁定书
10(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8判决书
11(2016)最高法民申3518号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8裁定书
12(2018)最高法民申3359号厦门厦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金香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8裁定书
13(2019)最高法民申1953号临沂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7裁定书
14(2019)最高法民申1639号王双、广州怡亚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7裁定书
15(2019)最高法民申1915号河南省中辉化肥有限公司、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7裁定书
16(2019)最高法民申2066号安徽省徽风皖韵特产超市有限公司、安徽徽风皖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5裁定书
17(2019)最高法民申2668号吴旭、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商标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5裁定书
18(2018)最高法民申1517号青岛建秋中德电梯有限公司、西门子股份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13裁定书
19(2019)最高法民申267号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松青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05裁定书
20(2019)最高法民再127号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05判决书
21(2019)最高法民申1657号苏少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4.30裁定书
22(2019)最高法民申589号武汉卓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颖通(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4.19裁定书
23(2019)最高法民申578号宿迁市洋河镇名酒酿造酒业有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4.17裁定书
24(2018)最高法民申6142号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宴遇东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4.12裁定书
25(2019)最高法民辖终89号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3.29裁定书
26(2019)最高法民申1061号中建环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3.26裁定书
27(2019)最高法民申886号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3.26裁定书
28(2019)最高法民申1063号中建环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3.26裁定书
29(2019)最高法民申51号绵阳市金麦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3.15裁定书
30(2017)最高法民申509号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1.10裁定书

2  统计分析

1、文书类型:

《判决书》:3份;

《裁定书》:27份。

2、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2.1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16份;

其中,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10份;

2.2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10份;

2.3 虚假宣传:5份;

2.4 商业诋毁:1份;

2.5  原则性条款:2份,但不是单独适用。

3、处理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10份;

撤会再审申请:1份;

改判:2份;

无需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1份;

其他均为同意再审的裁定。

3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一:反法第五条第三项保护的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不限定于特定的地域,而是要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具体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判决书: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福州和睦佳主张,和睦家公司在福建省境内未设立医疗机构、在福州省境内无知名度,其注册企业名称时不存在攀附“和睦家”的主观恶意。对此,本院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保护的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不限定于特定的地域,而是要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况且,和睦家公司在与福建省毗邻的广东省已经设立了医疗机构,其相关医院机构通过网络做了大量广告宣传,全国范围内发行的行业性报纸《中国医药报》、与双方当事人医疗业务范围即妇产科患者群体密切相关的《中国妇女报》以及在南方发行的《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和睦家医疗机构均有报道宣传,再考虑到如本判决后面所述福州和睦佳使用的被诉侵权图形标识与和睦家公司的第4182184号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等因素,福州和睦佳使用“和睦佳”以攀附和睦家公司“和睦家”字号商誉的主观意图很明显。福州和睦佳以其成立时“和睦家”在福建省境内没有知名度为由主张其不存在攀附恶意,不能成立。

裁判要点二:他人相似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否定权利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特有性。
具体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626号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认为:早在五丰黎红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已有人使用了类似的葫芦形状的瓶体,五丰黎红公司产品的瓶体不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有要求的特有性,二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五丰黎红公司生产销售的“黎红”花椒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条件。“黎红”花椒油产品容器瓶呈扁形葫芦状;瓶贴与容器瓶瓶身相应呈类似葫芦形,以红色、黄色为主色,顶部白色,周围饰有红色线条,瓶贴正面中部有花椒图案并在图案上方配以产品名称“花椒油”,其余部分有商品商标及其他商品标识;外包装箱正、背面及两个侧面自下而上由深红色、浅红色、黄色、绿色组成;下部的深红色占整个包装设计的约四分之一部分,中间的黄色为包装设计的主体颜色,包装的两边装饰有红色细线条的花纹;商品名称“花椒油”为红色字体位于中间黄色区域;第625086号“黎红及图”商标、“黎红”(红底白字)商标标注在包装上部的中间位置。五丰黎红公司的黎红花椒油产品所使用的上述包装和装潢经过其长期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五丰黎红公司花椒油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该包装、装潢属于五丰黎红公司花椒油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三:对商品片面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归根结底需要考察虚假宣传的本质即引人误解。
具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09号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根据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从历史沿革看,自民国初年,王泽邦后人便分化为大陆、香港两支,都持有王老吉凉茶配方。广州的王老吉药厂经过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沿革至今,现称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由广药集团下属公司控股。该公司使用的秘方于2007年7月30日被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凉茶秘方。且迄今并无生效裁判对原审法院前述查明的事实予以否定。结合涉案王泽邦后人王健仪发表的声明内容看,其作为王泽邦后人在香港分支的代表,在通过声明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王老吉凉茶的相关情况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与王老吉凉茶有关的历史沿革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陈述。而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健仪所作前述声明的内容,包含对相关历史发展过程的陈述,缺乏全面性,且其中包含的“独家”等用语也易使得普通消费者认为,除加多宝公司之外的其他王老吉凉茶商品,可能存在来源不清等问题,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生产的凉茶商品的品质产生质疑,并有可能降低社会公众对两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认定王健仪声明中的相关表述未能对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历史发展过程给予客观反映,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所涉情形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四:93年反法第五条(完全列举了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封闭性条款,但并不否定其他的正当竞争行为不受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规制。
具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86号湖北两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款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基本原则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规定,与该法第二章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的具体规范相比,该条规定属该法的一般性条款,亦属兜底条款,对法律的具体规范未纳入规制范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该条予以规范。

裁判要点五: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续费等原因而无效为此进入公知领域,其不能否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存在。
具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359号厦门厦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金香穗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厦鹭公司主张涉案包装装潢外观专利终止后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使用。本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续费而无效,权利人丧失了对外观专利的相关权利,然而其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依然存在。据此,厦鹭公司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终止,该外观设计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财富,故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要点六:公司法人如通过设立与知名字号相同的企业或注册知名企业的商标,可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639号王双、广州怡亚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王双系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通过设立与他人知名字号相同字号的企业、或者利用控制的公司注册与他人知名字号相同的商标并使用,对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审法院认定王双与怡亚通电子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亦无不当。

裁判要点七:错误管辖不属于再审的范畴;                  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同案审理。
具体案例: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206号吴旭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传奇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668号吴旭、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商标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管辖错误不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吴旭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再审申请人吴旭因与被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一审被告贵州传奇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文作者:盈科王华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