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近似商标,怎么办?

申请中的他人商标

     如果认为他人在后申请商标与自身在先已经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符合《商标法》第30条情形的,应密切关注该商标申请流程更新,当其进入初审公告程序时,应在初审公告期满前(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提起异议,阻止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复审中的他人商标

    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取消了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修改原“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为“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当异议程序结束,只有在商标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情况下被异议人有权提起不予注册复审,而商标准予注册情况下,异议人则不能继续提起复审。

    在取得异议程序的阶段性胜利下,作为异议人仍应关注该商标后续是否产生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并在收到官方转发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文件后仍积极行使自身参与程序的权利,稳固胜局。

核准注册的他人商标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他人在后商标未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得以初审,而自身未能在初审公告期内监测到该商标并提起异议,使得他人在后商标得以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可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后5年内提起无效宣告。

    无效一枚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一枚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难度显然不同,在错失异议途径而采用无效宣告补充救济方案时更应从多方面尽力主张。

使用中的他人商标

     如果认为他人在使用中的标识与自身在先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标识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给自身商标权利带来损害的,且符合《商标法》第57条规定情形,主要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可以对自身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权。

    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文作者:盈科汤学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