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上使用“保险师”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评析杭州微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云鼎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杭州微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易公司)于2014年12月,在微易科技公众号上线“保险师”,2015年5月18日在腾讯应用宝上线“保险师”app(以 下简称涉案app)。其认为北京云鼎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鼎盛世公司)在互联网上开设域名为baoxianshi. com的网站,该网站显著位置使用“保险师”字样,构成擅自使用其公司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行为,且其网站中使用“我是保险师”“最美保险师”“让保险更保险” “保险之家”等字样,上述广告宣传用语系模仿其公司,亦导致公众误认,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云鼎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汤学丽、刘云佳,答辩称,“保险师”是行业通用名称,公司网站不会与微易公司造成任何混淆,也不会给其造成任何影响,在收到起诉状后,公司也已经关闭了网站,并未给微易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微易公司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微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云鼎盛世公司使用“保险师”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云鼎盛世公司使用“我是保险师”“让保险更保险”等宣传用语是否会构成商业混淆。

       首先,“保险师”该词汇并非微易公司臆造词汇, 在微易公司使用“保险师”作为其app名称前,其已经具有保险相关从业人员的第一性含义,在保险相关领域, 该词汇显著性较低。从云鼎盛世公司的使用来看,云鼎盛世公司并未使用涉案标识,被诉侵权标识由图形、“保险师” 文字、”baoxianshi. coni”字母组合而成,被诉侵权标识整体与涉案标识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加之云鼎盛世公司的域名确实为ubaoxianshi. comw,其使用该域名及域名对应的汉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云鼎盛世公司的网站上也有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的介绍。

       其次,从云鼎盛世公司其他对“保险师”字样的使用来看, 其均在该词汇固有含义的意义上使用,相关公众亦不会因云鼎盛世公司使用“我是保险师”“最美保险师”等而将云鼎盛世公司的网站与微易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云鼎盛世公司使用“我 是保险师”“让保险更保险”等宣传用语,与微易公司所 、用的“安全有保障”并不完全相同,微易公司仅凭该类宣传用语的使用主张云鼎盛世公司构成故意实施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文作者:盈科李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