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山东学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曾章瑞第7619858号第41类“学立方”商标在“学校(教育)”等全部使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曾章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学丽、刘云佳律师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曾章瑞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山东学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山东学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不予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

★ 简要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见在撤三案件中,诉争商标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继续有效,不被撤销,关键在于答辩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在汤学丽、刘云佳律师的指导下,曾章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律师团队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证据的使用情况:

     第一,诉争商标经核准注册合法有效,通过苦心经营已经承载一定商誉,并非闲置商标,应予维持继续有效。

     第二,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提起本案撤销申请是假借撤三制度达到其私利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对于撤三制度的立法本意,对申请人请求应不予支持、对诉争商标应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

     第三,答辩人在指定期间对被申请撤销商标核定的全部服务项目上进行实际使用,应得以继续维持有效。如授权福州学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诉争商标,并且通过域名注册及官网对诉争商标进行宣传使用。

     第四,福州学立方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通过学立方项目连锁加盟、在多地开办“学立方”教育培训班等方式在指定期限内以多种形式、多次展开宣传推广工作。

★ 证据重要性 ★

     在本案中,我方从核准注册到后续合法有效的使用该诉争商标进行了全面分析,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有效的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合法有效的使用了诉争商标,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完整的证据基础之上作出了不予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

     此案提醒我们,在商标撤三的案件中,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全面、有效,对诉争商标是否会被撤销至关重要。但答辩人对如何专业的收集证据并不了解,因而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请求帮助。律师应当帮助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合法使用了诉争商标进行完整、全面的分析,收集并提供有效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达到答辩人诉争商标不被撤销,继续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