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必要性

商标本质:商标作为商业标记,本质作用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同时,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使商标获得商业价值,提升商标在相关公众对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时的导向作用。

      避免“撤三”:《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程序简称“撤三”。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一旦被他人提起撤三,而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即必然会造成商标撤销的后果。为避免此风险,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注册后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实际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材料。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