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杨超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成功缓刑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动,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濮阳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蓉,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马会龙,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濮阳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卢志高,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建华,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民勤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朱维新,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超,男,1996年5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甘肃省金塔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方慧忠,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雪琴,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二刑诉[2020]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杨超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贵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动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被告人马会龙、刘建华、杨超及辩护人丁蓉、卢志高、朱维新、方慧忠、胡雪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开始,被告人马国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经营的“金金缘缘888”、“怡然丽人名妆坊”等淘宝店铺,向绍兴市越城区的陶俊等人出售其从他人处购入的以“001-永久珍藏的5200G”数据包形式存储于个人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马会龙采用相同方式通过淘宝店铺出售马国动存储于前述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马国动、刘建华经事先商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上注册公众号“久读会”,由马国动负责租赁“亿速云”服务器、上传和整理电子书籍,由刘建华负责软件开发、服务器平台搭建等技术支持,将前述储存于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作为公众号“久读会”的后台数据库,马国动利用其经营的多家淘宝店铺以出售公众号会员激活码的方式向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的包俊杰等人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并从中获利。2019年6月,公众号“久读会”被查封后,被告人马国动、刘建华、马会龙经事先商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上注册公众号“静读屋”,由刘建华负责技术支持,将原公众号“久读会”内的电子书籍数据全部迁移至公众号“静读屋”后台数据库,采取前述相同的方式向公众号会员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涉案“001-永久珍藏的5200G”数据包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815册,涉案公众号“久读会”电子数据库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752册。

2、2017年底开始,被告人杨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经营的“在蓝天之前”、“lijianhua960219”等淘宝店铺,向绍兴市越城区的郑初星等人销售其从他人处购入的存储于其个人百度云盘群(其中一个群组命名为“书籍g7”)内的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涉案百度云盘群“书籍g7”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2673册。

案发后,被告人马国动的亲属已代其退缴现金2000元;被告人马会龙、刘建华已分别退缴现金1000元、6000元;被告人杨超的亲属已代其退缴现金50000元。

综上,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非法传播他人作品共计815册;被告人刘建华非法传播他人作品共计752册;被告人杨超非法传播他人作品共计2673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杨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单独或结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其中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杨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系主犯,被告人刘建华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马国动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会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建华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物品照片、微信截图,淘宝截图,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认定书、银行转账回执、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濮阳县公安局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孙强、卫俊宾、卫晓宾、李怡凌、包俊杰、陶骏、郑初星、蒋元雨、廉娟娟、刘振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杨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马国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国动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会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会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建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建华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额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超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能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静读屋”运营期间,被告人马国动负责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和维护,被告人马会龙负责购买域名、销售会员激活码。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杨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被告人马国动从中非法获利至少30000元,被告人马会龙、刘建华、杨超从中非法获利分别为1000元、6000元、50000元。被告人马国动的亲属已代其退缴现金20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国动处扣押了苹果牌手机1只及用于电子书籍销售的电脑主机1台、华为牌手机1只;从被告人杨超处扣押了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用于电子书籍销售的未来人牌电脑1台。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杨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单独或者结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其中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杨超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伙作案的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卢志高关于被告人马会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在“静读屋”运营期间,被告人马国动负责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和维护,被告人马会龙负责购买域名、销售会员激活码,被告人刘建华负责技术支持,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且被告人马会龙、马国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采纳辩护人卢志高的该意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建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国动、马会龙、刘建华、杨超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当庭自愿认罪,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会龙、刘建华、杨超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国动、刘建华、杨超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马会龙的量刑建议不当。采纳被告人刘建华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超要求适用缓刑及辩护人丁蓉建议对被告人马国动从轻处罚、辩护人卢志高、朱维新、方慧忠、胡雪琴分别建议对被告人马会龙、刘建华、杨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或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国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会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建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移送来院的人民币五万九千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国动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六、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的电脑主机一台、华为牌手机一只、未来人牌电脑一台予以没收,苹果牌手机一只发还给被告人马国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给被告人杨超,并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金娅

人民陪审员胡志荣

人民陪审员倪雪琴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书记员张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