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一)对专利无效的影响

现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纠正对已授权专利的不当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起,多发生在侵权诉讼阶段,尤其是在被诉侵权方不确定以不侵权和现有技术进行抗辩是否能赢得专利诉讼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几乎是被诉侵权方赢得专利诉讼的唯一途径。

对于一个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的义务,这就需要无效宣告请求人尽可能的从多个角度提无效理由。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1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的规定,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无效理由有如下几条: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定义。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5、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6、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7、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能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 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8、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相关法条】《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的记载范围。

【相关法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相关法条】《专利法》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以上是现行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提起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提起无效请求时,知识产权律师一般不会将以上10个理由全部列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一般来讲,一个正常申请的专利,不会出现理由1、2、3、4、9和10这六个专利授权缺陷的,这些缺陷一般在授权阶段就会被发现。知识产权律师最常用的理由是第5条理由,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次比较常用到的理由是第6和7条,然后是第8条(为了驳回权1),在无效实务中,6、7和8条由于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以这几条提起的无效请求,在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

02

行政案件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有利的几个法条

应该说,《行政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无效宣告请求人以6、7和8条理由提起的无效请求,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持,对无效请求人的要求相对降低。《行政案件规定》中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有利的几个法条如下:

第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支持无效理由7,专利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授权,虚构、编造专利的创造性。为了能以本条司法解释无效授权专利,需要无效宣告请求人以授权专利具体实施方式形成的方法或产品演示给法庭看,并不能达到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效果以及形成的数据、图表。法庭上原被告的对抗性会大大增加,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律师的专业性的要求也更高了。

第六条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

(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三)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的。

当事人仅依据前款规定的未充分公开的特定技术内容,主张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支持无效理由6,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尤其是(三)款,给了无效请求人的律师很大的想象空间。

第七条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认为权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一)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明确的;

(二)不能合理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支持无效理由7,无效请求人的律师可以利用的是本条规定的(二)和(三)部分。在专利的申请实务中,发明人提供的交底材料中很难避免到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错误,代理工程师如果没有比较好的技术功底和理解能力,无法完全理解技术,往往是把技术交底材料原样堆上去,很容易出现(二)和(三)中出现的情形。在中国的无效实务中,是不允许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进行更改的,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删除或合并。因此,很有可能因为出现(二)和(三)的情形,造成整个专利被全部无效。因此,作为无效请求人的律师,可以在这两款上下点功夫,对专利挑挑毛病。

第八条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支持无效理由7,也是讲的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无效请求人的律师如果想利用好这条,需要与技术人员密切沟通,再加上严密的逻辑说理能力,去说服法庭,乐见出现引用这条司法解释的法院判决。

第九条 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等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仅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对于前款规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未公开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体实施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和具有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支持无效理由6,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一般是不当的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举个例子,在一项化学发明中,我们用的材料是卤元素中的氯元素和碘元素,实现了很好的技术效果,并在说明书中用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说明,但在说明书中没有对卤素家族中的其他元素进行举例说明(有可能是没做实验,也有可能是做了实验但效果不好),如果这时把用卤元素的材料特性进行功能概括,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就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专利被无效掉。

第十条 药品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依赖该数据证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提交实验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实验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实验负责人到庭,就实验原料、步骤、条件、环境或者参数以及完成实验的人员、机构等作出说明。

律师解读

这两条规定支持无效理由5和6,本条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为专利权人一方,无效请求人的律师可以在证据的三性上进行质证,如果质证成功,也有无效掉专利的可能。

03

《行政案件规定》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影响

《行政案件规定》出台,无效请求人不像原来重点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去提无效理由,更多的可能是从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能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专利进行攻击。因此,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要求更高了,不仅仅是权利要求要有更大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也非常重要。因此,对于比较重要的专利,需要对每一段话,每一个字都要字斟句酌才行。

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和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不能信口开河的乱说了,被记在裁判文书中,会影响后续案件,无效请求人的律师会检索跟本专利有关的生效裁判提交给法庭,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

04

关于证据的提醒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的新证据一般不被法院接受,所以要求请求人的律师在提起无效请求的时候要准备充分、全面的证据。

【相关法条】《行政案件规定》

第三十条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提供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下列证据除外:

(一)证明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主张的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的;

(二)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或者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

(三)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或者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的;

(四)补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被采信证据的证明力的;

(五)反驳其他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的。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其在专利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被依法要求提供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05

结语

总的来说,《行政案件规定》出台,对无效请求人是利好,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要求更高了。对于创新发明人来说,在国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要想自己的创新得到保护,除了有大的环境的加持,自己也应该做好自己应做的,就是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本文作者:盈科刘国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