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5100万一审判赔仅支持311万,Blibili“输”在哪里?

近日,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 (以下简称B站)的主办单位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宽娱数码)诉www.dilidili.wang网站(以下简称D站)的共同经营者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商标侵权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作者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竞争与监管法律事务部  姚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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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诉D站商标侵权,索赔5100万

原告宽娱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数码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信业务;票务代理等,系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以下简称B站)的主办单位。原告经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注册商标。

被告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为D站的共同经营者,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原告主张,三被告在D站、手机APP及羁绊网的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进而牟取不法利益,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00万元。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

被告嘀哩公司还表示,自己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网站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被告二、被告三并非D站的运营主体;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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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311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二、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该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首先,针对三被告是否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一审法院结合三个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手机app以及新浪微博运营中各自的行为,并根据公证书等相关证据,认定三被告对于D站存在共同经营行为。

其次,针对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

(第15362394号商标详细信息)

第二,“嘀哩嘀哩”手机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与第190684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载入页面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构成近似。

(第19068427号商标详细信息)

第三,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与第1135606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 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

(第11356069号商标详细信息)

第四,第113560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但因USB闪存盘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且D站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113560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不予支持。

(第11356033号商标详细信息)

综上,三被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后,针对三被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实施了侵害第11356069号、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原告确认D站、dilidili.name、羁绊网www.005.tv已无法打开,侵权行为已不存在,目前只有手机APP“嘀哩嘀哩”仍能正常访问,且存在侵权标识。故法院最终判决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审法院立足涉案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涉案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的运营时间、D站页面中存在广告的事实、被告在收到诉状材料后对网站的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酌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上海杨浦法院最终判令: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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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Q1:本案中,原告诉请索赔金额高达5100万元,为何一审法院最终只判赔310万?

A1: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原告认为,根据B站上对应广告位的价格、D站广告位数量、网站知名度等因素,可估算出D站的最低广告收入也超过了一千万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三被告未提交广告合同、财务账册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的估算方法,难以确定被告的实际广告获利,因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

此外,原告主张的五倍惩罚性赔偿也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北京高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一章第1.15、1.16条对于如何认定“恶意”、“情节严重”作出了详细规定,原告若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以下情形:

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告具有恶意:

(1)被告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经权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3)假冒原告注册商标;(4)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声誉、抢注原告驰名商标;(5)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驰名商标;(6)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代理、许可、经销、合作等关系,或者进行过磋商,被告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7)被告存在掩盖被诉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8)被告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9)其他情形。

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情节严重:

(1)完全以侵权为业;(2)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3)被诉行为涉及区域范围广;(4)侵权获利数额巨大;(5)被诉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6)其他情形。

Q2: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如何获得更高的赔偿额?

A2:律师建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应积极举证,必要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固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应尽量提供己方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或者对方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以此作为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在权利人举证面临困难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应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据。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标的往往金额比较大,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顺利执行侵权人的财产,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本文作者:盈科上海姚华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