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区别,您了解吗?

何为地理商标

    相信大家对“西湖龙井”、“山西老陈醋”、“阿克苏苹果”、“五常大米”等这些品牌的产品并不陌生,在这些商标中都包含有地理位置的名称,这在商标法中称之为“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如果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继续有效。所谓的“地理标志”是就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个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的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那么作为地理标志形式存在的商标与普通的商标又有什么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02相同点

   相同点: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被规定在《商标法》中,它与普通的商标一样,都可以起到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固定作用,即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

03不同点

    地理标志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商标,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所表示的基本寓意不同。普通的商标表示的含义是商标权人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出自于哪个具体的生产者;而地理标志所表示的是商品来源于哪个具体的地区,并非是具体的主体。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素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若普通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能直接表述相关产品的产地、原材料、功能或用途的,则该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而地理标志就是需要直接以构成要素中的地理名称或者符号来说明相关产品的地理来源。

    第三,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享有普通商标的专用权的主体是单一的主体,包括单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而地理商标的权利人仅仅为特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第四,在商标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也不同。普通商标的权利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拥有的权利进行转让,其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而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并不能直接将其专用权转让,并且地理标志的所有人不能禁止达到其标准的其他人正当使用其地理标志。

    第五,两者在构成要素的客观真实性也有不同要求。地理商标的核心要素是客观存在的“地理名称”,而非臆造、虚构的词汇,因此对于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来源于该地。而普通的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可以是商标权人臆造词汇,经过商标专用权人自主创造所得,构成要素的内容并不需要客观真实的存在。

   可见,以地理标志形式存在的商标与普通的商标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这两者间的关系您清楚了吗?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