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劲霸”商标侵权案,胜诉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四清,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审理经过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诉被告尹四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四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四清立即停止侵害劲霸公司第6786261、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尹四清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3、判令尹四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劲霸公司依法取得第6786261、678626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二、近期,劲霸公司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男装衣家”店铺里有关于“劲霸”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显示有“劲霸”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鉴定,确认被告销售的“劲霸”产品为假货。被告在明知原告“劲霸”商标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劲霸”商标的侵权商品,从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著名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的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被告辩称

尹四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劲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了四组证据(证据清单附后)。劲霸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劲霸公司是国内一家知名度极高的商务休闲男装开创性品牌公司。先后获“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

劲霸公司于2010年8月14日注册第6786260号图文商标“劲霸K-BOXING及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大衣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

男装衣家是2011年5月28日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该店铺以尹四清身份信息开设。2018年9月7日,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劲霸公司委托,委派代理人龚通珏于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11月7日,龚通珏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使用该处提供的清洁的iPhone手机(IMEI:358631072390990)及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随后进行如下操作:“一、查看上述手机“设置”中的“关于本机”,打开“AppStore”,下载“淘宝”App;二、登录“淘宝”App,随后付款购买“劲霸男装羊绒保暖衬衫正品冬季加绒中年纯色休闲貂绒加厚爸爸衬衣”“官方正品劲霸男装牛仔裤秋季纯色中腰微弹直筒修身厚款全棉长裤子”(店铺名称:男装衣家,掌柜名:月亮湾精品服饰)项下商品(订单号:257250113344262451),并将收货地址设置为本处的办公地点(地址:上海市)。”2018年12月3日,龚通珏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使用该处提供的清洁的iPhone手机(IMEI:358631072390990)及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随后查看上述手机“设置”中的“关于本机”,打开“AppStore”,下载“淘宝”App,登录“淘宝”App,随后查看案涉商品物流信息(物流公司:中通快递;快递单号:75106331252966)。龚通珏在上述两次操作过程中分别进行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其中衬衣的详情页面显示案涉商品月销65件、优惠促销价228元/件;牛仔裤的详情页面显示案涉商品月销65件、优惠促销价198元/件。收货后,上海市卢湾公证处查看了案涉商品(快递单号:75106331252966)的外观及内装物品并拍照,后又进行了贴封和拍照,交由劲霸公司代理人保管。2018年12月13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卢证经字第2570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并将前述截屏、拍照照片打印件及录像制作光盘附于公证书后,劲霸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用900元、购买案涉商品费用426元。同时,劲霸公司对该案涉商品进行了产品鉴别,结论为该产品并非劲霸公司生产或授权任何公司生产,系假冒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产品内自带的商标、吊牌纯属伪造。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对公证实物进行了拆封和比对。上海市卢湾公证处所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衬衣、牛仔裤的包装袋、吊牌、衣领内部标签上均使用了劲霸K-BOXING及图标识。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劲霸公司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差别甚微,构成商标近似。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劲霸公司主张尹四清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二、如果尹四清构成侵权,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劲霸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尹四清经营的网店所销售的劲霸服装在吊牌、衣领、包装等处使用了劲霸K-BOXING及图标识,经比对该标识与劲霸公司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差别甚微,两者构成商标相同或相近,且商品类别相同。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已得到劲霸公司授权及未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案涉商品应认定为侵害了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尹四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尹四清为本案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劲霸公司虽系主张侵权获利赔偿,但本案中劲霸公司所诉尹四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劲霸公司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达到5万元的相关证据并不充分,尹四清侵权获利及因侵权给劲霸公司造成的损失均难以确定,劲霸公司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尹四清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及认错态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劲霸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含已经实际产生的公证费、购买案涉商品费等在内)因素,酌情确定尹四清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对于劲霸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劲霸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尹四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注册证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尹四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尹四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尹四清负担750元,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虹

审判员刘殳扬

人民陪审员曾红梅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书记员马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