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富安娜”商标侵权案,胜诉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政壮,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朱莉华(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诉被告练政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被告练政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朱莉华,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390000号“fuanna”商标、第1395959号“富安娜”商标,以及第855400号、4169736号、9073704号等“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被告练政壮在被告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伊之馨家纺”,销售“富安娜被套单件四件套纯棉100%全棉150×××××230磨毛女被罩220×240”等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请求事项。被告辩称

被告练政壮辩称,由于原告因此次侵权所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可以按照被告因此次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告本次侵权涉及原告字眼的产品最终实际交易总额为690.65元,获利141.15元,要求法院根据被告所获利润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辩称:1、淘宝网络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非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淘宝网络公司在事前已经提醒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尽到提醒义务。淘宝网络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者,所承担的义务应当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淘宝网上拥有海量商家和商品,淘宝网络公司仅对商家发布的商品进行形式审查,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3、淘宝网络公司收到起诉后,确认涉及案件的商品已经不存在,已经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富安娜公司注册了“fuanna”、“富安娜”、“富安娜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床上用品。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2019年1月,原告富安娜公司发现被告练政壮未经授权在淘宝网开设店铺“伊之馨家纺”,销售“富安娜被套单件四件套纯棉100%全棉150×××××230磨毛女被罩220×240”等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于2019年1月3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的参与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在原告提起诉讼诉后,涉案的假冒商品的信息已不在淘宝网上存在。

上述事实,由原告公证书12份、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图片若干张、公证费票据1份在卷予以佐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练政壮未经授权在淘宝网上低价销售假冒的“富安娜”品牌的床上用品,且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对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富安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富安娜公司请求判决淘宝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淘宝网络公司仅是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在接到本案的起诉书后即关停了被告练政壮在淘宝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采取了必要措施,已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练政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fuanna”、“富安娜”、“富安娜fuanna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练政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其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练政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长社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书记员刘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