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偶像的姓名注册商标? —您可能侵权了!

2016年3月18日,自然人刘志光在第41类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9353637号商标“PAPI酱”(简称诉争商标),并于2017年7月7日经核准予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6日。

     PAPI酱(姜逸磊)授权其经纪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简称泰洋川禾公司)依法提起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19年1月16日做出了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刘志光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papi酱作为艺名已被中国大陆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刘志光作为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对papi酱及知名度理应知晓,其仍申请与papi酱艺名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难谓巧合。并且其申请注册的服务种类为第41类,与泰洋川禾公司所处的短视频娱乐文化领域的知名度覆盖领域存在高度重合,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项目与papi酱建立起关联,产生对姜逸磊艺名papi酱相关权益的损害。故,诉争商标损害了papi酱的在先姓名权。一审判决驳回刘志光的诉讼请求。

      刘志光认为泰洋川禾公司并非提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适格当事人,其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对泰洋川禾公司在先权利的侵犯,“PAPI酱”不能与姜逸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也不属于姓名权保护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泰洋川禾公司作为papi酱(姜逸磊)的经纪公司,且提交了papi酱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且综合多项证据认定刘志光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攀附泰洋川禾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papi酱”艺名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损害其姓名权。故,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三、简要分析

     姓名权属于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本案中,papi酱及其经纪公司认为刘志光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于是采取上述维权措施。在此,我们分析一下“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非法行为。比如,笔者在监测商标初审公告信息的过程中发现某些主体会选择以自己偶像或者知名度高的人物的姓名来申请注册商标。如,申请人以“辫儿哥哥”、“张九龄”、“九良”等德云社相声演员的艺名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的申请。再如,本案中刘志光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PAPI酱”。

     在本案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在先姓名权益的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一是涉案姓名、艺名、绰号等主体识别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二是相关公众是否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三是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姓名而盗用、冒用的主观恶意。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提醒您,若您认为他人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侵犯了您的姓名权,您应当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主张权利,否则,您将失去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因而,若您发现自己的姓名权遭受了不法侵害,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