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夫妻矛盾引起的商标无效宣告纠纷

2014年4月,第三人科拉途日本公司授权美燕公司获得在中国经营其名下全部产品的销售权,成为“recore serum”品牌的特许经销商。2015年,美燕公司申请注册“recore serum”的中国商标。

2018年5月,科拉途日本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为美燕公司未经授权在相关类似商品行业上以自己名义注册申请“recore serum”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美燕公司不服该裁定,故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无效宣告裁定。
案件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代理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我方整理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申请注册“recore serum”商标是经同意的合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2015年,美燕公司申请注册“recore serum”的中国商标时,科拉途公司通过邮件和QQ聊天明确指示代理机构全方公司以美燕公司名义注册“recore serum”商标。

二、原告名为科拉途公司的代理商,实际是科拉途公司自行在中国成立的公司。美燕公司的股东虞某曾经是科拉途公司的股东,在商标申请时科拉途公司与美燕公司的对外联系人是同一位,申请材料及手续也都是由科拉途公司的联系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手续及邮件通知也是抄送给了科拉途公司,包括付款联系人也是同一位。

三、科拉途公司已于2017年11月将“recore serum”日本及中国品牌商标权转让给星睿肌日本公司,而美燕公司也于2020年1月6日已将争议商标权转让给星睿肌公司。

四、本案实际是夫妻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商标权属纠纷。美燕公司和星睿肌公司股东虞某与科拉途公司的股东佐藤为夫妻关系,而虞某也曾经是科拉途公司股东。后因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关于“recore serum”商标权属的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科拉途公司于2018年5月提起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而在2017年11月已将该商标权利转让给星睿肌公司,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已不是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分析: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属于恶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纠纷实际是由夫妻矛盾而引起,原告非单纯的代理商,而是第三人科拉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商标注册也经过第三人的明确授权,故不符合商标第15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在判决中未对以上事实作出明确认定,而是以第三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已不是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为由作出判决。

代理人抢注商标的,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017年11月,第三人已经将“recore serum”商标权转让给星睿肌公司,法院认为其在2018年5月提起无效宣告时已不是“recore serum”商标权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不适格,因此也未对其他事实进一步予以认定。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