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筏钓渔线轮磁力缓降机构”专利侵权案,胜诉

近日,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樊翔、陈琳律师办理的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原告)诉威海冠路渔具有限公司(被告)、威海黑鬼筏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渔具行业为数不多的侵权盘里,对客户保护自身自身知识产权意义重大。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发声槽、主体构造、连接方式是否不同,同时对“压装”功能性限定的具体含义确定。

最高法同意了盈科律师观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基本前提,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并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队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工作原理及固定连接的稳定性,认定锁紧螺母与主轴固定连接后该锁紧螺母理应直接地靠在主体内台环的端面,故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