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酒业公司败诉,痛失“君之蓝”

一、案情简介

     相信大家都对“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之蓝”系列商标耳熟能详,那当您看到“君之蓝”时,会想到与上述“之蓝”系列产品之间是否产生关联呢?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稻花香酒业公司)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洋河酒厂公司)之间历经数年的“君之蓝”商标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稻花香酒业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第14975139号商标“君之蓝”(简称诉争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洋河酒厂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所有的第3606410号商标“天之蓝”、第4662736号商标“天之蓝”、第4253363号商标“梦之蓝”、第13176661号商标“梦之蓝”、第3606409号商标“海之蓝”、第4662735号商标“海之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上述六个商标为引证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稻花香酒业公司不服此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君之蓝”文字构成,与各引证商标由”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在文字构成方式相近,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含有”之蓝”的商标认为各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稻花香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稻花香酒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分析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诉争商标标志由汉字”君之蓝”构成。引证商标分别为汉字”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诉争商标标志与各引证商标标志相比较,均非固定常用搭配,均由三个汉字构成,且后两个汉字相同,仅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志。另外,洋河酒厂公司的”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故,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稻花香酒业公司的“君之蓝”商标与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构成近似商标。这也使得该公司痛失“君之蓝”,自此退出“之蓝”家族。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