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光仔”成功无效“光仔鸡窝”!

案情简介

     张林于2010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第8966328号“老光仔”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8966329号“老光仔鸡锅”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201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经核准,张林于2019年12月6日将上述两个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宿州市鼎裕餐饮有限公司(简称鼎裕公司)。自此,该公司对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安徽兴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程食品公司)于2018年申请注册第33998002号“光仔鸡窝”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等服务上。

     张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故于2019年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权利承继声明书,由鼎裕公司承继该案件的相关主体地位。

裁定结果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争议商标在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简要分析

▶  1、法律依据

     由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因而案件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2013年《商标法》。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争议商标“光仔鸡窝”与引证商标“老光仔”、“老光仔鸡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第一,争议商标与上述两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均为文字“光仔”。

     第二,争议商标“光仔鸡窝”本身并无特殊含义,与引证商标之间并未产生明显的区分。

     第三,争议商标“光仔鸡窝”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第四,由于兴程食品公司与鼎裕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若核准诉争商标与上述两个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光仔鸡窝”,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综上,争议商标在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故,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争议商标在在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鼎裕公司也成功维护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