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胜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欧维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4号楼11层1102。

法定代表人:杜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犟大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钓行天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文化街16号1幢1层1042。

法定代表人:唐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欧维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欧维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犟大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犟大骨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维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磊,被上诉人犟大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

欧维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犟大骨公司支付欧维时代公司软件开发合同尾款36000元;3、判令犟大骨公司支付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尾款的违约金18000元;4、判令犟大骨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欧维时代公司未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欧维时代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款,缺乏事实依据。欧维时代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交付了所有程序代码,犟大骨公司也签收了项目验收单,足以证明欧维时代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2、欧维时代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涉案程序的交付时间应以欧维时代公司将其上传至“蒲公英”应用市场测试的时间为准,最终开发时间的延长系由于犟大骨公司不断要求调整优化造成。3、犟大骨公司应当支付尾款。根据合同约定,程序运行稳定1个月后支付尾款,从项目交付使用起免费维护一年。犟大骨公司所称项目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需求,应属维护内容。

犟大骨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欧维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欧维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钓行天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钓行天下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6000元;2、判令钓行天下公司支付新增功能开发费10000元(增加微网站论坛功能);3、判令钓行天下公司支付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尾款的违约金18000元。

钓行天下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软件开发合作协议书》(简称涉案合同)于2018年3月5日解除;2、判令欧维时代公司支付滞纳金72000元;3、判令欧维时代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0元;4、判令欧维时代公司返还钓行天下公司己付费用86000元;5、判令欧维时代公司向钓行天下公司交付易钓微商城管理系统(微信端)、易钓商城平台(ISO版)、易钓商城平台(Andriod版)、易钓商城平台(PC版)、易钓后台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

2015年4月16日,钓行天下公司(甲方)与欧维时代公司(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书》。主要条款有:1、合作内容。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就以下软件开发进行合作:1.1IOS系统手机版客户端开发;1.2android系统手机版客户端开发;1.3Html5网站及微网站;1.4用户积分管理过渡系统。2、合同项目的开发费用、工期及结算方式。2.1技术开发服务费用共计120000元;2.2工期: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项之日起计算,乙方2个工作日内设计完成UE框架图,10个工作日完成UI效果图;甲方确认UI效果图后,乙方将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程序制作需求。(说明: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时间)。2.3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5%预付款即

18000元,UI界面设计完成后需要支付合同金额15%款即l8000元,程序交付后需支付合同金额40%即48000元,程序运行稳定1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30%尾款36000元。2.4付款账号:公司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账户名称:北京欧维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0200**********0365;个人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账户名称:杜磊,账号:6222*************4269。3、双方权利义务。3.1甲方权利:3.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交付开发的产品成果,乙方每周向甲方指定负责人汇报开发进度。如乙方拖延交付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3.1.2.开发相应软件过程中,需要进行沟通时可随时联系乙方。3.1.3.验收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开发的客户端进行修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3.1.4.开发结束后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版权。3.2乙方权利:3.2.1.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收取开发费用。3.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发所需的产品展示内容(展示的数据内容)、官网数据端口等相关信息以及必要的配合事宜。3.3甲方义务:3.3.1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关的费用。3.3.2甲方在乙方开发完成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不得无故拒绝验收。甲方在乙方开发软件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乙方开发所需的产品展示内容(展示的数据内容)官网数据端口等相关信息。3.4乙方义务。3.4.1乙方按照甲方所选择的软件版本及需求进行自定义开发。3.4.2乙方在约定的开发期限内完成开发并交付甲方验收。3.4.3根据开发需求以及开发框架所规定的功能和模块,如乙方交付验收的成果不符合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功能或某功能不能稳定的运行,甲方验收不合格时,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对所开发的成果进行修改,直至完全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描述的功能需求为止。3.4.4如系统发生重大问题,在得到甲方正式的通知后,乙方应保证3小时内派技术人员检查,并承诺在24小时之内排除故障。所谓重大问题是指系统无法按照双方所订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正常运转,甚至瘫痪,而使用者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仍无法排除的严重故障。4、验收标准。4.1符合甲方所提出的(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开发功能需求。4.2所有软件系统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4.3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验收委托开发的产品,甲方应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完成验收。4.4乙方提供软件的全部源代码、使用说明、安装文件、技术文档等,并将网站及管理后台程序上传到甲方指定的服务器。源代码为甲方程序员理解和使用,可打印以及被机器阅读或具备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形式,包括对该软件的评估、测试或其他技术文件。并协助甲方进行本软件知识产权的申请。4.5乙方提供本软件的技术安装指导、调试、培训等相关技术服务,提供本软件功能的改进和升级服务。4.6乙方应按照相关法规保证软件的安全性和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确保软件功能完整,无病毒、无漏洞、没有无关及违法内容,无后台密码及其他交付后不为甲方所知所控的内容。7、违约责任。7.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导致该业务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达到协议约定的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违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单方终止该协议。7.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7.3如甲方由于各种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协议2.1款约定的开发费用的,逾期每日应按甲方应付开发费用总额的1%向乙方交纳滞纳金。7.4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进程完成开发项目。如乙方逾期完成开发项目,逾期每日应按甲方应付开发费用总额的1%向甲方交纳滞纳金。7.5乙方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仍未按计划或不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甲方提供的研究开发报酬,返还或销毁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7.6乙方逾期30天完成甲方委托的开发项目或开发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应在3天内返还甲方己支付的费用。7.7在合作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及相关电信运营商等部门的政策要求致使合同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书面说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7.8双方任意单方解除合同的,须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且赔偿其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欧维时代公司主张双方就增加微网站论坛功能及相应新增开发费用达成了口头协议,但其称并无证据可以证明。钓行天下公司不认可双方对新增功能和费用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5年4月22日,钓行天下公司向欧维时代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预付款18000元。2015年7月6日,钓行天下公司向欧维时代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0000元。2015年12月25日,钓行天下公司向欧维时代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48000元。2016年1月13日,钓行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俊向欧维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磊支付版权申请费5000元。

2015年5月21日,钓行天下公司签署《APP效果图设计验收单》。2015年6月22日,钓行天下公司签署《效果图设计验收单》。2015年7月3日,钓行天下公司签署《H5及论坛效果图设计验收单》。上述验收单载明“所有效果图确认之后,结构原则性不能重新设计调整,如需调整,我们会重新估价另收费,但效果图色块及字体颜色可免费微调”。

2015年12月21日,钓行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俊签署了《项目验收单》。《项目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易钓;项目支持系统:IOS、Android、微网站、PC网站;项目制作方:欧维时代公司;验收时间:2015年12月18日;验收内容:程序使用、内容链接、文字内容、图片显示、支付流程、后台管理均“正常”,交接文档“完整”;结论:通过;说明:项目签字验收后,交接内容及所付款项均以附件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为准。项目验收文件清单详见附件一,项目源文件详见易钓V1.0开发交接文档、光盘。《项目验收单》另有手写内容“乙方需协助甲方申请完成软件著作权”。

2015年12月30日,钓行天下公司职员与欧维时代公司职员有如下对话:“现在点击店铺详情页面的收藏按钮,系统就直接退出了,收藏不成功,你检查下原因。”“好的改完了给您说。”2016年1月4日,“我的收藏页面商品名称或者店铺名称只能显示一半,后面的是省略号,但是名称和价格前还有很大一部分空白,希望调整下。”“好的好的。”

一审诉讼中,钓行天下公司主张欧维时代公司交付的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钓场添加页面无法实现定位钓场的功能,前端钓场页面显示网络有问题;2、pc端品牌分类下面的商家无法显示;3、给个人发消息功能不管用、消息显示混乱;4、活动编辑地址有问题,特惠活动后台无法打开;5、大聚惠广告位功能不能实现,二三级分类模糊,全部审核功能不管用,商品分类管理展开功能不管用,修改商品时下拉菜单显示错误;6、活动报名页面混乱、活动报名支付页面不能调出支付功能,活动页面title固定,不能调动名称,重置密码功能不稳定;7、会员店定位不准确,导致商家看不到自己店铺;8、IOS适配不稳定,时常提示网络不正常;9、身份证等字段没有验证功能。

一审庭审中,钓行天下公司认可2015年5月收到过欧维时代公司交付的UE框架图,但认为该交付已经逾期,且交付的内容不能用。欧维时代公司认可交付UI效果图的时间晚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

上述事实,有《软件开发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项目验收单》、三份《效果图设计验收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进行了变更。欧维时代公司主张双方就涉案合同的功能要求及开发费用作出了变更,但并未提交证据,故对其关于涉案合同开发费用增加及要求钓行天下公司支付新增加的开发费用1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钓行天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尾款。首先,从《项目验收单》的内容来看,仅是对程序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以及交接文档是否完整等内容的检测与评价,并未体现出对程序连续长时间运行情况的描述,故仅依据钓行天下公司签署《项目验收单》的行为,无法认定涉案程序已经满足“运行稳定1个月”的付款条件。其次,钓行天下公司在签署《项目验收单》之后的一个月内,曾向欧维时代公司提出程序存在“点击店铺详情页面的收藏按钮,系统就直接退出了”的问题,该问题恰恰反映出涉案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正常退出的情况,不能连续地稳定地运行。再次,欧维时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涉案程序在钓行天下公司签署《项目验收单》之前即已满足“运行稳定1个月”的条件或在钓行天下公司提出问题后又交付了修复后的程序并且该程序已经稳定运行一个月。综上,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欧维时代公司交付的程序已经满足涉案合同约定的“程序运行稳定1个月”的支付尾款条件,故对欧维时代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欧维时代公司是否存在钓行天下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一)欧维时代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履行的行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自收到钓行天下公司预付款项之日起计算,欧维时代公司2个工作日内设计完成UE框架图,10个工作日完成UI效果图;钓行天下公司确认UI效果图后,欧维时代公司将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程序制作需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钓行天下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支付合同预付款,于2015年7月3日确认UI效果图,故欧维时代公司应于2015年4月24日完成UE框架图,于2015年5月7日完成UI效果图,于2015年8月28日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程序制作需求。第一,欧维时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内向钓行天下公司交付了UE框架图、UI效果图并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程序制作需求,故欧维时代公司并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上述合同义务;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钓行天下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签署了《效果图设计验收单》,于2015年12月21日签署了《项目验收单》,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欧维时代公司完成UI效果图的时间为2016年7月3日,完成程序制作需求的时间最早为2015年12月21日。因此,欧维时代公司存在逾期履行交付UE框架图、UI效果图并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程序制作需求等义务的行为。(二)欧维时代公司交付的开发内容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欧维时代公司开发的程序应当满足的条件至少包括“符合钓行天下公司提出的开发功能需求”“所有软件系统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如前所述,虽然钓行天下公司签署了《项目验收单》,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程序已经稳定运行一个月以上,故涉案程序至少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所有软件系统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这一条件。钓行天下公司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四、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的法律后果。(一)欧维时代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钓行天下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钓行天下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钓行天下公司的合同目的即在于及时获得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涉案程序。欧维时代公司交付的程序并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且欧维时代公司还存在迟延履行开发义务的行为,故欧维时代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足以使得钓行天下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而构成根本违约。钓行天下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对其相关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二)钓行天下公司是否实际行使了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钓行天下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本案庭前谈话时提出了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的反诉请求,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时到达欧维时代公司。故确认涉案合同于2016年12月9日解除。(三)欧维时代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钓行天下公司已向欧维时代公司支付合同款86000元,已经部分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钓行天下公司依据前述条款请求欧维时代公司返还86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涉案合同7.4条约定,如欧维时代公司逾期完成开发项目,逾期每日应按应付开发费用总额的1%向钓行天下公司交纳滞纳金。7.6条约定,欧维时代公司逾期30天完成钓行天下公司委托的开发项目或开发成果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欧维时代公司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并且欧维时代公司应在3天内返还钓行天下公司己支付的费用。钓行天下公司据此主张欧维时代公司支付滞纳金72000元,支付违约金36000元。首先,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滞纳金及违约金虽名目不同,但均是对欧维时代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应当择一适用而不能重复适用。其次,涉案合同7.4条是对欧维时代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一般约定,7.6条是对其迟延履行超过30天的违约责任的特殊约定,在欧维时代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同时满足前述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殊条款,即7.6条。再次,钓行天下公司已支付前三笔合同款86000元,故应当以86000为基数计算钓行天下公司的损失,即86000元*30%=25800元。故欧维时代公司应当就其违约行为向钓行天下公司支付25800元违约金。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钓行天下公司无权再要求欧维时代公司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办理并交付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欧维时代公司与钓行天下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书》于2016年12月9日解除;二、欧维时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钓行天下公司返还合同款86000元;三、欧维时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钓行天下公司支付违约金25800元;四、驳回欧维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钓行天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北京钓行天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犟大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软件开发合作协议书》记载有如下内容:9、合同解除。9.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11、其他约定。11.3第一年维护:从项目交付使用起计算,免费维护一年,具体维护内容:A现有软件功能出现的BUG维护;B手机系统升级造成的闪退现象。11.4第二年以后维护套餐:A套餐费用3000元,包括首年维护的内容;B套餐费用:增加功能收费标准:500元×人数×开发所用天数;C包年套餐:包年服务价格是合同金额的30%,服务内容:现有功能的升级改造、优化、添加必需的功能。

二审审理中,欧维时代公司补充提交了QQ邮箱截图、“蒲公英”应用市场页面截图及电脑文件夹截图打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其首次交付UI、上传APP、完成开发工作及修改完善的时间点,其不存在迟延履行。犟大骨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审庭审中,欧维时代公司员工李继勇提交书面证言并出庭作证。李继勇称其于2015年4月24日亲自把已完成的UE框架图纸交付给钓行天下公司的员工李金龙,并于2015年6月6日将已完成的APP应用程序“易钓”上传至“蒲公英”应用市场;交付后钓行天下公司一直在调整,调整完才签的验收单;验收之后,根据钓行天下公司提出的问题一直在优化。经询问,欧维时代公司认可在稳定运行期间双方就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但主张这段期间属于合同约定的维护期间。

以上事实,有《软件开发合作协议书》、欧维时代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及欧维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犟大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尾款及违约金。2、欧维时代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犟大骨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欧维时代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一、犟大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合同尾款及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钓行天下公司与欧维时代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涉案合同2.3条约定,程序运行稳定1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30%尾款36000元。钓行天下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签署了《项目验收单》,其后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4日两次就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与欧维时代公司进行沟通,上述时间处于验收后1个月期间内,而欧维时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钓行天下公司提出问题后进行了修复,并且该程序在修复后已经稳定运行一个月。欧维时代公司称钓行天下公司提出问题的期间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费维护期而非稳定运行期间,但其亦未举证证明在钓行天下公司签署《项目验收单》之前,即已满足“程序运行稳定1个月”的付款条件。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欧维时代公司交付的程序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条件,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欧维时代公司有关犟大骨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尾款及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欧维时代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犟大骨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欧维时代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涉案合同2.2条约定,欧维时代公司应自收到预付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设计完成UE框架图,10个工作日完成UI效果图,并在钓行天下公司确认UI效果图后,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程序制作需求。而在案证据显示,钓行天下公司签署《APP效果图设计验收单》《效果图设计验收单》《H5及论坛效果图设计验收单》,以及最终签署《项目验收单》的时间,明显晚于上述合同约定时间。欧维时代公司主张涉案程序开发时间的延长系由于钓行天下公司不断要求调整优化造成。但是,根据涉案合同3.4.2及3.4.3条约定,乙方应在约定的开发期限内完成开发并交付甲方验收,如乙方交付验收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或某功能不能稳定的运行,甲方验收不合格时,乙方有义务对所开发的成果进行修改,直至完全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描述的功能需求为止。因此,钓行天下公司有权对欧维时代公司的设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欧维时代公司修改完善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进行验收。欧维时代公司提出的应以其首次将涉案程序上传至应用市场测试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的主张,既不符合行业惯例,亦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欧维时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钓行天下公司所提调整范围已超出合同约定,故对其有关开发时间延长的责任应归于钓行天下公司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欧维时代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行为,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欧维时代公司虽然履行了涉案程序的开发及交付义务,且钓行天下公司进行了验收,但是欧维时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钓行天下公司提出程序运行的问题后进行了修复,并且满足了“程序运行稳定1个月”的要求,故欧维时代公司并未履行完毕全部的合同义务。对于钓行天下公司而言,涉案合同的目的即在于及时获得符合合同约定功能要求且可以稳定运行的程序。鉴于欧维时代公司存在迟延履行行为,且最终未能保证涉案程序的稳定运行,故可以认定其行为足以导致钓行天下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钓行天下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6年12月9日,即钓行天下公司提出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的反诉请求之日解除,并无不当。

根据涉案合同7.6条约定,乙方逾期30天完成甲方委托的开发项目或开发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应在3天内返还甲方己支付的费用。因此,钓行天下公司有权依据请求欧维时代公司返还其已支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欧维时代公司应返还钓行天下公司已支付合同款8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8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欧维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由北京欧维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志甫

审判员俞惠斌

审判员陈曦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书记员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