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来侵权?使用他人商标,如何抗辩不侵权

案情简介

A公司发现B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名称为“XX旗舰店”的网店销售鞋,其中一款标题为“男鞋秋季韩版潮流空军一号高帮鞋男怒吼天尊百搭运动篮球鞋潮鞋”,认为其涉嫌侵犯“怒吼天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南海律师团队接受被告B公司委托,着手展开应对。

办案思路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可见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满足3个条件:

1、必须将商业标识用在商业活动中;

2、使用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仔细查看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发现,原告A公司并未能提供出自身使用商标的任何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怒吼天尊”经过使用、宣传而具有知名度,未能举证证明将“怒吼天尊”使用在鞋子上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产品来源于原告,无法使相关公众将“怒吼天尊”与原告建立特定的联系。注册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来源,而“怒吼天尊”本身是NBA一个知名球员的外号,同时也是一句流行语,并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图,未起到说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我方依法抗辩“怒吼天尊”的使用仅是描述该款鞋子的相关特性,并非商标性使用。

加之,我方律师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清单仔细查阅下,发现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14日,原始的注册人为L公司,涉案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才转让给B公司,故原告自2020年1月27日才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显示,A公司近年多次将他人知名品牌或名人姓名、绰号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刺客C罗”“小李子梅西”“小李子阿迪梅西”“柒牌阿玛尼”等,但均被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七条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原告A公司申请前述商标的合理性和主观用意值得怀疑,不应倡导,该观点也得到了法院采纳。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