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商标授权,所以不侵权?——您还得规范使用!
一、案件详情
大连胡同里饭店成立于1995年6月20日,于1997年9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097451号“胡同里”图文商标(简称涉案商标)。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止,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自助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2018年4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大连市中山区胡同里饭店(简称“胡同里饭店”),胡同里饭店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
大连富哥海鲜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哥餐饮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娱乐。该公司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订餐卡、餐具、大众点评上使用了“胡同里”字样,虽增加了“京味烤肉”字样,其中“胡同里”字体偏大,但字体明显小于“胡同里”三字。
故,胡同里饭店将富哥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富哥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富哥餐饮公司赔偿胡同里饭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万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胡同里饭店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富哥餐饮公司与其构成类似服务。且该公司增加的“京味烤肉”字体明显小于“胡同里”三字,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误认。故富哥餐饮公司使用“胡同里”字样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法院判决富哥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胡同里饭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胡同里饭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富哥餐饮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其经第39687823号“葛家胡同里”商标权人葛红鹏授权,有权使用“胡同里”字样。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分析
富哥餐饮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餐馆饭店多处使用“胡同里”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第一,胡同里饭店商标虽是图文组合商标,但从文字字号、排列方式看,“胡同里”属于商标的显著部分。
第二,富哥餐饮公司使用“胡同里京味烤肉”字样时,“胡同里”字体远远大于“京味烤肉”字体,无论富哥餐饮公司是否经由他人合法授权使用“胡同里京味烤肉”字样,在其使用过程中突出“胡同里”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均会导致相关公众无法识别与区分,易导致混淆与误认。
第三,富哥餐饮公司虽然主要营业范围为烤肉服务,胡同里饭店为中餐,且位于同一行政辖区内,同属于餐饮企业,所对应的服务对象系相似群体,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有“搭便车”之嫌。
故,富哥餐饮公司使用“胡同里”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具有一定关联,对胡同里饭店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属于不规范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