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著作权,可能入刑!

案件详情

      被告人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在互联网上下载他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服务端,并私自对服务端数据进行修改,然后租用三台服务器,将修改后的服务端程序、网关及其设计的游戏私服推广网页分别架设在其租用的三台不同网络服务器上。同时,被告人杜某出资将其开设的私服游戏通过网站发布和推广,吸引玩家下载。

      此外,被告人杜某先后使用其母亲和妻子手机号码开通的支付宝账户收款二维码,通过QQ发送给游戏玩家,直接收取玩家的充值款;同时,被告人杜某在两家资金结算平台公司注册账号,利用平台的充值功能在游戏私服网站中收取游戏玩家的充值款,平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将款转入杜某上述两个支付宝账户。

      期间,被告人杜某通过运营该游戏,共收取游戏玩家的充值费用20余万元,扣除其运营和推广的费用,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对被告人杜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52314.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杜某所使用的犯罪工具(略)上缴国库。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情分析:

      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务应当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后一律上缴国库。因此法院判决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及没收犯罪工具并上缴国库合理合法。

(本文作者:盈科李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