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坎老鹰茶火锅”与“小龙坎”是一家吗?

冬天不只有寒冷,还有热气腾腾的火锅。在这寒冷的冬日,没有什么能比吃一顿火锅更治愈的了。火锅品牌众多,小龍(龙)坎火锅便是其中一个,在全国有众多的加盟店。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关于侵犯“小龍坎”商标的案件。

案件详情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仁众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务服务业,主要从事餐饮业投资,旗下拥有“小龍(龙)坎”等多个餐饮品牌。经核准,该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小龍坎”(简称涉案商标),如下图所示:

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经使用,“小龍(龙)坎”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太原川香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香小龙坎公司)系2018年6月29日由山西澳敏华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19年12月3日,经授权,川香小龙坎公司有权使用第25668731号“小龙坎老鹰茶火锅”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43类。授权有效期从2019年12月3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

     四川仁众公司认为川香小龙坎公司在知晓“小龍(龙)坎”品牌已获社会广泛认可的前提下,具有恶意攀附其品牌声誉的故意,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火锅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四川仁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

     川香小龙坎公司即拆除并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四川仁众公司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赔偿四川仁众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驳回四川仁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变更第二项为川香小龙坎公司赔偿四川仁众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简要分析

     本案中,川香小龙坎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其在多处使用“小龙坎”或者“小龍坎”字样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此我们不作赘述,仅分析川香小龙坎公司是否应当变更企业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川香小龙坎公司企业名称,系经有关机关核准变更,结合其已获得“小龙坎老鹰茶火锅”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的事实,而且未突出使用“小龙坎”字样。因而,对四川仁众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小龍(龙)坎”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变更名称,变更之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小龍(龙)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二审阶段,四川仁众公司提供关于第25668731号“小龙坎老鹰茶火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后川香小龙坎仍然在使用小龙坎商标,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故,川香小龙坎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清除店内所有涉案侵权商标标识,并变更企业字号。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