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钱航团队代理“AOTUO”商标复审成功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我方接受奥拓公司委托,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2类“AOTUO”商标,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深圳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AOTUAO”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

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后,我们立刻核查了相关信息,确认:1.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2.引证商标无转让、转移、变更等记录,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3.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其有使用痕迹。

经分析,我们认为:引证商标已丧失权利基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建议积极复审。

本案现经审理,裁定复审成功。商标局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在商标申请量与日俱增的当下,商标注册越来越难;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因商标权利人注销等原因而导致的“无主商标”,这些商标长期被闲置而没有得到很好的使用。

本案代表性特点在于体现了复审阶段商标局对于引证商标注册人注销后,引证商标是否仍构成权利障碍的观点转变。

经查询,此前,针对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的情形,原商评委作出的多个驳回复审决定仍以引证商标为有效权利障碍处理。因此,往往需要配合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新注册申请、新商标驳回复审或者行政诉讼等额外程序。

针对该情形,法院则有不同观点,在法院部分判决认可引证商标构成权利障碍的基础上,仍有相当一部分认为不构成权利障碍。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其中15.7【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规定;“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Case analysis案例分析

本案复审裁定可以看出,原商评委也开始采纳“不构成权利障碍”这一观点。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如果能够满足“引证商标注册人被注销+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两个要件,则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有可能直接通过复审、以在先商标不再构成权利障碍为由,获得自身商标的注册。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额外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等程序所造成的时间以及费用负担,回归了商标注册以使用为目的的初衷。

本案代理人:单维维、王晓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