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加盟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主张合同无效?

 能否以加盟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主张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适用,关注的重点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非仅仅是看由谁来制定。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加盟方提出,加盟合同是特许方单方制定的,从而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导致无效。那么,加盟方提出的格式合同理由,是否可以导致加盟合同无效呢?我们可以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

      

1案例:魏某与沈丘县巴庄火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魏某申请再审认为:

《协议书》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二审法院关于其不属于格式合同的认定,缺乏依据。


最高院认为:

关于《协议书》是否属于格式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认定,不应简单以合同条款是否由一方提前拟写为标准,而应以合同条款的最终拟定或者合同的最终签署是否体现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为标准。即便合同条款由一方提前拟定,只要另一方充分知情并同意,亦不应认定其构成格式合同。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沈丘县巴庄火锅对加盟河南巴庄公司巴庄火锅及双方权利义务、加盟政策、加盟前景等有充分了解,该《协议书》系河南巴庄公司与沈丘县巴庄火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魏强关于《协议书》属于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应属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2案例:杨某与浙江百兽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杨某申请再审认为:

涉案合同是百兽之王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约定杨果要经该公司书面同意才能中途停止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是强迫其要做满2年合同期,违反公平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七章第五条约定,未经百兽之王公司书面同意,杨某中途停止履行本合同或擅自转让店铺房屋及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予第三方或与他人做出其他损害百兽之王公司权益之事情,杨某须承担违约责任。上述约定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杨某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的上述条款符合该规定,构成格式条款。杨某关于涉案合同违约条款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认定,不应简单以合同条款是否由一方提前拟写为标准,而应以合同条款的最终拟定或者合同的最终签署是否体现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为标准。即便合同条款由一方提前拟定,只要另一方充分知情并同意,亦不应认定其构成格式合同。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