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会有何后果?
【案情简介】
1949年11月2日,国立美术学院成立,1950年1月,更名为中央美术学院,旨在培养高等学历美术人才,促进艺术事业发展。2011年12月21日、2016年2月7日、2016年8月14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以下简称商标局),中央美术学院取得第8299440号、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
北京央美某原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美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成立,2013年11月7日,取得第11090196号、第11096819号、第11096808号“央美某原创”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41类、第35类及第42类;2013年11月14日,取得第11090240号“央美原创”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
中央美术学院认为央美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突出使用“央美原创”字样,以及宣传过程中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字样(简称涉案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该公司使用“央美”简称作为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央美某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的字样,与其注册商标“央美某原创”不同,与“央美原创”核定服务范围不同。且该公司未经中央美术学院许可,使用涉案字样的行为侵害了中央美术学院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简称两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判决央美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央美”二字;赔偿中央美术学院经济损失共30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央美某公司在第42类上已申请注册“央美原创”商标,其在网页、宣传中使用上述涉案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从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看,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与注册时的字样、核定范围保持一致。央美某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的字样,与“央美某原创”不同,且与“央美原创”核定服务范围不同。
第二,从标识的近似程度看,央美某公司在其网站、宣传过程中使用涉案字样,完整包含了中央美术学院的上述两涉案“央美”商标,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
第三,从服务的类似程度来看,央美某公司主要提供的美术培训服务与中央美术学院享有上述涉案两个“央美”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服务。
第四,从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方面看,央美某公司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者,仍在多处使用“央美”字样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具有攀附中央美术学院的“央美”简称、商誉和影响力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也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认定央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中央美术学院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所以广大经营者不仅要有积极注册商标的意识,更应该有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意识。通过使用注册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让商标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本文作者:盈科韩英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