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发布广告为何构成帮助侵权?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鄂尔多斯资源公司)于2004年2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上取得第3240572号商标专用权(简称涉案商标)。经核准,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2月13日。该公司将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9枚商标许可给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公司)使用。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作为搜狐网的运营主体,广告主在搜狐网商品销售页面和实际所售商品中使用涉案商标或近似标识,搜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平台,未对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内容和授权进行审慎审核,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帮助侵权。故,鄂尔多斯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搜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2、驳回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简要分析

搜狐公司上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

     第一,搜狐公司作为涉案广告发布平台,应当对广告主的资质经审查,对于广告发布者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管控能力,对广告主在搜狐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管理。

     第二,在本案中,搜狐公司仅审查涉案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未对广告的实际内容、商标授权等情况进行审查,未尽到相应的审核、管理义务,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第三,涉案的广告为链接式广告,其广告内容不仅包含“搜狐网”首页中所显示的上述图片,亦应包含点击该图片跳转后所显示的页面内容。

     第四,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搜狐网发布广告,广告主均需要通过统一的广告发布管理平台上传广告或创意图片,并经过搜狐公司的审核才能够发布。

     综上,搜狐公司应当知晓涉案广告主在搜狐网广告发布平台,发布了涉案被诉侵权信息,但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被诉侵权信息的发布,存在过错,故搜狐公司对被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其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