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商标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侵权吗?

   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先后注册第14394940号、第14394841号、第14394892号、第19518851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43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该公司以“广芳园”系列商标进行餐饮经营,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多家连锁门店。

     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富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软件开发;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在“360搜索”搜索栏中输入“广芳园”,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广芳园加盟费多少,精选小本投资!免费加盟+赠送设备”等词汇,而涉案关键词推广后所进入的网站为创富公司的网站。故方极餐饮公司认为创富公司将“广芳园”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侵犯其商标权,将创富公司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广芳园”作为网页关键词设置链接;

2、被告北京创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驳回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

创富公司使用“广芳园”等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是否侵犯方极餐饮公司“广芳园”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方极餐饮公司经申请,核准注册上述“广芳园”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创富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的使用。

1)创富公司将“广芳园”设置为相关网站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能够达到提高网站访问量,吸引他人加盟的目的,因而属于是将“广芳园”商标商业活动。

2)被诉标识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本案中,相关公众在搜索关键词时,所出现的多个搜索结果会成为相关公众进行过滤、浏览、筛选信息的重要依据。法院认为当商标标识、商品以及商品提供者的信息一并出现在搜索结果时,即构成对商标的完整描述,作为关键词的商标标识就与相关商品及商品提供者产生了特定联系,此时该标识就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客观上能实现区别来源的作用。

     最后,创富公司的上述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为“广芳园”加盟中心或者系“广芳园”商标的权利人,破坏了“广芳园”商标的指引功能,给方极餐饮公司“广芳园”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应当就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