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可以带有“老字号”字样吗?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简称剑南春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注册第35089173号商标“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简称诉争商标),商标如图所示:

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剑南春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诉争商标具备可注册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剑南春公司所主张的其他类似商标之间的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被诉决定并未违反审查一致性原则。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剑南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简要分析

什么是中华老字号?剑南春公司申请的涉案商标是否属于中华老字号?

      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并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根据我国《“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该标识仅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未被认定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在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及拼音“JIANNANLAOZIHAO”及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组成,其中“老字號”字样易被理解为诉争商标及其商标权人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

     而剑南春公司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商标中使用“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普通公众理解为其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因而带有欺骗性。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