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恶意注册商标,浙江老字号企业成功防守

要旨:

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完整包含有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大桥”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且被异议人与我方客户曾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大桥”商标存在,共存于市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浙江大桥油漆公司是全国涂料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1958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早在2007年,浙江大桥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大桥牌油漆”商标就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在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桥”油漆品牌为浙江省老字号品牌,其产品更是畅销全国各地。

市场上摹仿“大桥”或是注册包含有“大桥”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我方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被异议的“时代大桥”商标由杭州某化工公司(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2类油漆等产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我方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完整包含了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且被异议人曾向我方客户订购“大桥”牌油漆,与我方客户曾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大桥”商标存在,已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

并且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大桥”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两者共存使用在“油漆、涂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我方客户的系列商标,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目前市场上出现很多想要“傍名牌”、“搭便车”的小企业,恶意抢注、摹仿的现象不止不休,知名老字号、知名商标都遭遇过傍名牌或者这样那样恶意的攀附,这也是企业的烦心事。但《商标法》已对抢注等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作了严格限制,我们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正当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