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牛小浠”构成侵权吗?
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牛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第31086244号“牛小溪”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2类,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3月7日至2029年3月6日。
2018年5月28日,福牛公司授权长春市海乐葡萄酒厂(以下简称“海乐酒厂”)为其生产牛小溪系列瓶装饮料,后该酒厂在报纸刊登声明不再生产该系列产品,并于2019年6月26日起原品牌正式更名为海乐?牛小浠。另查明,该酒厂在2019年6月24日申请注册“海乐?牛小浠”商标。
福牛公司发现海乐酒厂、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特公司”)生产、销售,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欧客超市(以下简称“欧客超市”)销售的饮料瓶盖上有“海乐?牛小浠”字样,饮料的瓶贴正面标有“牛小浠小香槟”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上述四公司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海乐酒厂、佰富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福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欧客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3、海乐酒厂、佰富特公司连带赔偿福牛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
4、驳回福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长春市海乐葡萄酒厂、吉林省佰富特酒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
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上述主体的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第一,福牛公司系第31086244号“牛小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而被控侵权标识“海乐?牛小浠”、“牛小浠小香槟”与该商标的差别仅为“溪”与“浠”不同,但呼叫上并无差异,二者整体结构以及主要识别部分高度近似。
第二,上述被控侵权标识被使用在“果味型碳酸饮料”产品上,涉案饮料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无酒精饮料属于相同商品,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的使用。
第三,由于福牛公司曾委托海乐酒厂生产“牛小溪”系列玻璃瓶装饮料,海乐酒厂作为被授权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福牛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案涉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生产相同商品,其行为显属恶意。
第四,海乐酒厂主张属于对作品的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登记证书中记载时间不足以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另外,该酒厂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中,登记日期晚于案涉案商标申请日,且其在“牛小浠”字样右上角标有“TM”字样,显然是将“牛小浠”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并非对作品的使用。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