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案情简介】     

上海AB公司在第42类“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注册有与字号相同的AB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武汉BA公司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以认为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诉争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简称撤三)。上海AB公司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委托我方答辩。我方遂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67条规定向该公司针对案件焦点提出了具体的举证建议,在收到其交付的材料后提出反馈意见,不断完善证据。基于终稿证据材料撰写使用证据的情况及证据目录并提交,该局通过审理依据使用证据作出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武汉BA公司不服该决定,遂依据《商标法》第54条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复审,上海AB公司继续委托我方进行答辩。我方在答辩过程中除进一步梳理证据外,还向官方阐明武汉公司两次提起撤销程序的动机并非善意,仅是通过“合法”法律途径,尝试清除其“BA”商标驳回的障碍即诉争商标“AB”的案件背景。

【处理结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两阶段审理后,均认可了我方代表AB公司组织提交的证据材料,维持了诉争商标的继续有效,稳定了AB公司在此服务项目上继续经营的基础。

【律师解读】     

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的撤销案件,唯一争议焦点就是诉争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限内在被申请撤销的项目上进行使用,因商品商标可以附着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及宣传材料上,使用证据通常提供起来较为便利。但因服务通常是无形的,无法固化且不便出现在交易文书上,所以提供起来存在难度。

针对此种客观情况,在本案中我方建议上海AB公司查找了在涉案项目上的协议、票据、与之相应的交付文件即建筑工程设计图、搭建完成效果图等实际履行结果。同时,结合AB公司官网、期刊、参与展会的协议票据及展会照片、宣传手册,均可进一步佐证该公司以“AB”为对外服务标记、向公众提供了多年核定“建筑制图”等服务,而被申请撤销的其他项目均与之类似,根据规定均应不予撤销。故而,针对服务商标需结合其实际服务行业的交易习惯,组织证据材料,通过证据链呈现其服务的过程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而达到证明目的。

2020年第12期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情况的月报公布数据显示,在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期间,撤销复审案件结果为全部撤销的占比49.01%,不予撤销的占比16.17%。撤销复审案件中意欲维持诉争商标继续有效确实存在较大难度,但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证明针对撤销复审,诉争商标权利人也并非不可作为。

(本文作者:盈科刘云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