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壳销售商请注意:小心侵犯他人著作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经许可,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手机壳的案件,最终该商家被认定侵权。动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权人(简称原告)发现,J公司(简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京东店铺内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的手机壳。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图源来自百度百科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出售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手机壳,系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制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仅在于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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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其发行的复制品客观上有合法来源;二是其主观上“不知道”其发行的复制品为侵权复制品。对于第一个要件,应当由发行者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以证明侵权复制品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式而取得。对于第二个要件,应当通过审查发行者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主观状态进行具体判断。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并未实施复制行为,而仅为复制品的发行者,且其获取涉案商品有来源合法。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补充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有外观上与涉案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手机壳商品,并显示其供应商为案外人H公司,但该商品的购买单价与涉案商品的销售单价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被告销售的手机壳上印制有拟人化的小狐狸形象,被告理应对该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有所认知,但其并未对该作品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加之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动漫形象“阿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处还标注了“阿狸”字样,由此可见,被告在主观上难谓善意。综上所述,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律师观点:
市面上的手机壳五花八门,手机壳销售商一定要擦亮双眼,一不小心就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以下是可以参考的几点建议:
1.建议多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不投机取巧,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2.选品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正规合法的供货渠道,保证自己商品的合法来源,确认供货的商品是否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品,在商品上架前要仔细检查各大网站、各大品牌是否有对应相似的产品和图片,确认无误后才能上架。
3.如果销售品牌商品,采购货物时注意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仔细核对是否应当完成品牌授权之后才能售卖相关产品,避免涉嫌侵权。
4.注意不要为了走捷径蹭热度,在商品的标题、关键词或者相关描述上面出现未授权品牌的名称。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没有授权的图片,如果需要使用相关图片,取得相关授权或者从专门的付费网站购买。
(本文作者:盈科谢艺源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牟晋军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