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旅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03年3月21日,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经核准分别注册第3052162号商标、第3052163号商标,如图所示:

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2类,2005年5月31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如家香港公司;后经核准续展注册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如家香港公司将上述商标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使用,并授权其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权利。

     京口区如家旅店(以下简称如家旅店)从事旅馆行业,该旅店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玻璃门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如家旅店”“如家旅社”字样。原告和美公司认为被告如家的涉案行为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以“如家”字样为名称进行经营,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和美公司将如家旅店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1、京口区如家旅店立即停止侵犯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或销毁店招及经营场所内含有“如家”字样的标识;

     2、京口区如家旅店立即停止使用“如家”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

     3、京口区如家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4、驳回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简要分析

如家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第一,如家旅店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与涉案“如家”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属于相同服务项目,如家旅店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玻璃门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如家旅店”“如家旅社”字样,其中“如家”文字与和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第二,和美公司涉案“如家”商标于200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了市场声誉,并于2008年被认定为旅馆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因此,可以认定在如家旅店2010年注册成立时,涉案“如家”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第三,如家旅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晓涉案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并予以合理避让,但如家旅店不仅将“如家”登记为字号并一直使用至今,还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该字号,具有攀附和美公司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如家旅店与和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挤占了和美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和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