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诉“物廉美”商标侵权为何败诉?

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4日经核准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上注册第3681150号商标“物美及图”,如图所示:

以及第3681158号商标“物美”,如图所示:

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均自200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后于2008年11月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物廉美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物廉美商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水果、蔬菜、烟、五金、食品零售。物廉美商店所在经营场所悬挂带有“物廉美超市”字样的店面招牌,该招牌为红色底、白色字。

     物美公司认为其经过经营,在连锁超市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物廉美商店的上述涉案侵权行为,不仅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用“物美廉”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将物美廉商店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

物廉美商店实施的上述涉案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注册服务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物廉美商店对外提供的是商品零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类别相同。

     其次,涉案商标“物美”“物美及图”显著性较弱。该商标文字来源于“物美价廉”这一众所周知的固定词汇,是对其提供服务、销售商品品质的描述,具有明确的内在含义,故其属于暗示性商标,与臆造商标、任意性商标相比,显著性较弱。

     再次,被诉侵权标识及被诉侵权文字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物廉美”,三个字的字体、颜色、大小均一致,为突出使用“物美”二字,从而使得“物廉美”与“物美”在读音、字形、视觉等方面产生较强区别。

     最后,在存在上述区别、且在案证据并未证实物廉美商店实施被诉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只需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别被诉侵权标识、被诉侵权文字与涉案商标,并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被诉侵权标识、被诉侵权文字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被诉行为不会产生容易导致混淆的后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