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宋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成功判缓

2017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合计五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宋某伙同蓝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十万元的价格非法获取其公司《问道》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并由朱某某租用服务器、使用非法获取的该游戏服务端程序设立《一鸣惊人》《一战成名》盗版游戏。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胡某某非法运营《一鸣惊人》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38万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宋某、李某、尚某某各获利1659147元。经鉴定,《一鸣惊人》游戏服务端程序与《问道》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被抓捕归案。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其辩护人叶飞律师的建议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尚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李某、尚某某三人对其合伙经营《一鸣惊人》游戏私服并从中牟利、侵犯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律师策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宋某、尚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查阅卷宗、与被告人会见,在与检察院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决定从案件的细节入手,还原事实真相,力求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争取适用缓刑。

01 动员被告人家属,竭尽所能退赃,并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单位签署的《刑事谅解书》

被告人李某的家在东北某农村,家里经济情况极差。辩护人动员其竭尽所能退赔、退赃:几乎耗尽全部家产足额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他所在的村委会也为其出具了《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证明其认罪、悔罪表现突出。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经多次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建议尽可能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并减少其罚金刑。

02从案件本身情节入手,找到对被告人李某有利的重要情节并在庭审中予以充分揭示

在阅卷的过程中,辩护人发现了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其一,被告人李某属于帮助犯、从犯。本案是共同犯罪,涉案私服游戏《一鸣惊人》是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组成团队共同负责运营。其中,被告人宋某是该团队的总负责人,是领导角色,他与蓝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害人《问道》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租用服务器,使用该非法获取的游戏服务端程序设立《一鸣惊人》盗版游戏,从事的是主要犯罪行为,是本案的主犯。而被告人李某在该案中只是负责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充值平台在扣除手续费后将玩家充值的钱转到被告人李某的账户。李某再将这些钱按照比例分别转到团队的其他成员账户上。他仅仅起到帮助分钱的作用,是帮助犯的角色,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其二,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7月14日,在叶律师的建议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三,被告人李某主动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但他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被告人李某此前无劣迹前科,属于初犯,并且已经主动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03 情、理、法并举,说服法官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文化程度不高,仅有初中文化,在非法获利的诱惑下,为赚快钱,不知不觉中一步步陷入了犯罪的漩涡。案发后,经过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教育,他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非常的懊悔难过,并真诚地认罪认罚表示绝不再犯。为表明自己深刻悔罪的态度,他主动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子抵给被害单位,足额赔偿了其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基于此,叶飞律师多次积极主动地与法官、检察官沟通说明情况,极力说明李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说服法官对其减轻处罚。

【律师文书】

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叶飞、实习律师邱静担任李某被控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调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过当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多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属于帮助犯、从犯

本案是共同犯罪,涉案私服游戏《一鸣惊人》是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组成团队共同负责运营。其中,被告人宋某是该团队的总负责人,是领导角色,他与蓝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害人《问道》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租用服务器,使用该非法获取的游戏服务端程序设立《一鸣惊人》盗版游戏,从事的是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而被告人李某仅在该案中充当帮助角色,是从犯,仅仅起到管钱的作用。他只是负责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充值平台在扣除手续费费将玩家充值的钱转到被告人李某的账户,被告人李某再将这些钱按照比例分别转到团队的其他成员账户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辅助、帮助的作用,他只是按照团队领导的命令行事,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符合认罪认罚条件,

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是他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请法院考虑被告人李某此前无劣迹前科,属于初犯,并且已经主动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几乎耗尽全部家产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李某已经配合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积极退赔,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主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

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在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的故意程度以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酌定在三年以下幅度范围内从轻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到案后均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尚某某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尚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五十六万三千三百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罚金四十三万六千七百元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尚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三十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违法所得七十万元已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四十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违法所得六十万元已向本院缴纳)。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现代网络经济社会中,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且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犯罪金额巨大,将近一千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游戏、网络、短视频等信息化非常发达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也频频发生。可悲的是,就像本案的李某一样,他们本以为自己只是带着一群人玩玩游戏而已,顺便挣点快钱,与犯罪毫无关系,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将本案介绍给大家,警示大家警惕网络犯罪。

【回顾思考】

现今,网络游戏已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的休闲生活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世界,各种新兴产业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便是其中之一。传统观点对网络游戏的印象还停留在娱乐阶段,但实际上游戏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游戏产业是新兴产业,且其发展速度迅猛,客观上导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尤其是最近几年,通过利用法律漏洞来获取暴利的涉及网络游戏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立法的滞后导致对具体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引发争议也是不可避免的。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为其实质,但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与网络游戏有关。网络游戏中包含的元素非常多,其中的法律属性更是非常复杂,不仅仅大众对于网络游戏感到陌生,现有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相关的实际运用中,相关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罪名的界定,罪名之间的竞合方面,尤其以“私服”、“外挂”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对于犯罪行为中复制发行的理解等较为典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围特别广,就网络游戏的著作权犯罪,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属性,具有一定的研讨价值。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方式,侵权方式中的盗版行为,主要以“外挂”与“私服”行为为主。

网络犯罪的一个典型特点是,犯罪数额的累积是以非常之快的速度进行的,互联网让人与人之间快速互联,以次方数的方式扩散,犯罪范围的广泛,犯罪数额累积的速度有时候超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想象。但是我国刑法对达到触犯刑事责任数额的规定并没有对这方面作出考量,立法略显滞后,因此还需在司法实践中综合权衡,公平考量。像本案这样,检察官、法官更多地考量对被害单位的退赔和对违法所得的退赃,辅之以缓刑考验的惩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作者:盈科叶飞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法律微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