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花喵”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FH公司是“花喵及图”商标在第9类上的商标权利人。随着企业的发展,FH公司决定对商品项目进行扩充时发现,在同一类别同一群组商品项目上居然有相同的“花喵”在后注册,FH公司匪夷所思,紧急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对该商标的情况做了调查核实。经查证比对,该商标文字相同,核准注册商品项目有重合之处,理应不该被核准注册;且FH公司不存在抢注他人商标情形。因此,FH公司决定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本案经审理,裁定FH公司无效宣告成功。

商标比对:

比对项目FH公司已注册商标被提无效商标
商标样稿  
商品项目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步器,导航仪器,电子防盗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智能手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唱片,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动画片(被宣告无效商品: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鼠标垫,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步器)

案例分析

本案所体现的是,在双方商标文字一致且商品项目同属同一群组高度类似的情况下,双方商标均被核准注册,而双方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也有一定的重合之处,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在对方尚未使用或尚未大范围使用的情况下,果断提起无效宣告或异议申请。我国商标保护遵循的是申请在先保护原则,即谁申请在先,就先保护谁的商标权利,如果在后申请与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则应积极维权。设想,若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任由两个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则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势必也会扰乱双方的市场。

此外,我们也建议企业定期对重点商标、重点类别进行核查监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