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正品构成商标侵权吗?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很多商标权人反映他人在电商平台销售他的产品,但其实未经其授权,销售价格也比市场指导价低,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进行平台投诉,或者起诉对方侵害商标权?

通过对主流电商平台投诉制度的研究发现,相关平台认为仅存在上述行为的,不属于平台投诉的范围。

那能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吗?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销售行为是否侵权作何认定呢?

典型案例一

被控侵权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权只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也未给商标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 被告具体行为:

被告展进公司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立邦油漆产品时使用了多幅与立邦相关的图片,商标系图片组成部分,图片主体内容系对立邦产品的介绍。此外,涉案网站亦同时存在多乐士、德国汉高、华润漆等其他油漆品牌的宣传图片。网站首页主体位置是各品牌油漆商品的图片、名称、价格、销售量等信息。

  • 裁判观点:

结合图片使用方式以及网页布局,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该商标传达的是在售商品的广告,即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属于指示性使用,没有破坏立邦商标与立邦商品的对应性,相关公众也不会认为在售立邦产品来源于被告展进公司,不存在对商品来源认知的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最高院民申字第88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与上述案例基本相同,裁判要旨为天源通海公司是五粮液公司生产的“锦绣前程”系列酒的山东省总运营商,其在网站、连锁店加盟手册、招商广告、品牌授权经销合同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五粮液”等系列商标,虽未经五粮液公司的许可,但其使用意图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宣传推广和销售“锦绣前程”系列酒,没有主观恶意,且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环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结论是不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案例二

转售正品不受该正品商标权的限制,但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商标权人有特定关系的,属不正当竞争。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被告具体行为:

被告惠吉公司销售的是皮尔法伯公司正品,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主体信息,却在网站中使用了“雅漾中国官方网站”、“雅漾中国商城”、“雅漾官网中文”等字样,还在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上单独、突出使用了“雅漾”系列商标,以及与皮尔法伯公司官方网站部分相同的商品图片、文字介绍。

  • 裁判观点:

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惠吉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皮尔法伯公司商品并利用网络销售,并不会导致皮尔法伯公司本已用尽的商标权被重新激活,故其再销售行为并不受皮尔法伯公司商标权的约束。

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惠吉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系由皮尔法伯公司经营或与皮尔法伯公司存在许可关系,从而使被告惠吉公司不正当获得竞争优势。被告惠吉公司主观上具有引人误解其网站为皮尔法伯公司经营或由皮尔法伯公司授权的故意,其宣传行为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说:

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再销售时未对商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不构成对正品商标权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如商标权人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被告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原因在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标权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仿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另外,销售商在销售正品时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宣传图片、文字等,应遵循合理、诚信原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得攀附商标权人的商誉、不能故意误导消费者其与商标权人有许可等特定关系,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作者:盈科卢丹丹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牟晋军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