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装品牌侵权,面料花型也有著作权
案情介绍
宁波MH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主营服装辅料、刺绣花边的制造、加工等,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已连续多年获得“浙江省服务业百强企业”、“宁波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其名下拥有“MH”驰名商标、“TWO BIRDS”浙江省著名商标,是 “宁波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宁波版权十佳(运用类)”,也是国家刺绣面料产品开发基地,曾荣获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颁发的产品开发贡献奖。
MH公司为M113341花型的著作权人,ATS公司是某知名国际服装品牌的子公司,该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包含M113341花型的商品,已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MH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
我方客户在发现侵权事实后立即对侵权产品进行公证,经比对,被告产品上的花型,不论从元素选择、元素相对大小设置、元素排列方式、间距设置等,均与原告作品相同或构成实质相同。并且,被告的供应商曾与原告联系, 就M113341花型展开业务洽谈 ,已与原告作品有所接触。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花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对此,我方也曾发送律师函,警示其涉嫌侵权的行为。
在庭审前,被告经调查核实确认侵权行为存在,并进一步与我方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和解。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及其供应商承诺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就本著作权侵权事宜赔礼道歉。如需后续生产的,需取得我方著作权授权许可。
目前,我方已就本案申请了撤诉。
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务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凡是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合理的机会或者合理的可能性阅读或听闻作品的,即构成“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判断两者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是否相似性。本案被告的供应商曾就涉案作品与原告协商合作,可以认定与作品有所“接触”。并且,侵权产品与M113341花型高度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为全球范围内知名服装企业,其侵权行为会给原告正常商业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而正是因为原告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与研发,才能在遇到侵权时主动出击,及时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企业对于独立设计的面料花型,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可以通过申请著作权登记进行保护,同时在采购布料花型时也应注意审查知识产权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