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者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法院会怎样认定

裁判要旨

1、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

2、对于主观要件,需要证明被诉侵权者不知道发行的是侵权商品,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

3、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当由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并且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2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长沙凡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34号3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9日,立方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就作者为汤敏聪的“皇冠狮子”作品在福建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类别为美术,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

凡希公司是2013年4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工艺品、日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凡想家饰官方店”系其经营的淘宝店铺。

2017年12月1日,立方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电脑上登录淘宝网账户,在“凡想家饰官方店”店铺购买了北欧马雅黑一对、皇冠狮子雅黑一个及其他摆件若干。2017年12月4日,公证处收到三箱货物,并对货物进行了拍照和封存。被诉侵权产品为其中的皇冠狮子。

2018年1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实了以上内容。另,从公证书附件照片可见,“凡想家饰官方店”淘宝店铺中有许多前述产品的照片。随后立方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当认定立方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且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凡希公司销售。因此立方公司有权要求凡希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其作品发行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后,凡希公司不服,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一审判赔不合理,遂提起上诉。4

争议焦点凡希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5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

对于主观要件,需要证明被诉侵权者不知道发行的是侵权商品,作为一种消极事实,一般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如权利人无法证明,则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者没有主观过错。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当由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

本案中,立方公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凡希公司发行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主观过错,本院依法推定凡希公司不知道其发行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侵害涉案著作权的产品。对于凡希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四份证据,如前所述,该四份证据能共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凡希公司仅需停止侵权,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合理维权开支,立方公司可以在另案起诉深圳市天之誉家饰精品公司时一并主张。

判决结果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驳回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均由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智企业法律风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