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侵权尘埃落定,游戏直播何去何从

2019年5月。因认为火山小视频中的《王者荣耀》游戏直播行为侵害自身著作权,《王者荣耀》开发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运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火山小视频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分发商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2021年4月2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火山小视频侵权,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800万元。

法院认定

《王者荣耀》游戏连续画面著作权由游戏开发商腾讯享有。虽游戏直播在游戏画面的基础上添加了解说、与观众互动的弹幕文字等,但“添加的内容较为简单,并无独创性”,所以游戏主播没有著作权。此外,侵权人通过底薪、奖金、流量扶持等方式诱导、鼓励、组织、招募用户进行《王者荣耀》直播并牟利的行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此举减少了腾讯本应享有的流量和广告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腾讯开拓游戏直播市场。综上考量,本案构成侵害著作权。

无独有偶

2014年,网易发现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等多个平台对“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进行直播、录播、转播,在交涉未果后,于当年11月24日向以其行为构成了对网易公司的侵害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诉,请求法院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亿元并赔礼道歉。

华多则辩称,“梦幻西游2”的直播画面由玩家进行游戏时实时操控,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一种作品,网易不是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人。而且游戏直播应视为个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学习、研究和欣赏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个人合理使用的范畴。

此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网易对其旗下的游戏《梦幻西游2》享有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其中游戏玩法的著作权、其中美术素材的著作权等),且网易已通过用户规约明确规定玩家在未经网易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公开全部或部分展示、复制、传播、播放《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主播玩家进行具体操作后在终端设备上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于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游戏连续画面的呈现只是对游戏资源库中预设素材的调取,主播玩家对该作品的形成并没有做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意劳动,也并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益。

综上,华多公司构成了对网易公司的著作权侵害,而网易公司基于同一行为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之指控,因其请求保护的权益以得到保护,则不予审查。之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相关企业财务报告、自行公开的信息以及头部主播的直播获益等综合估算,酌定要求华多公司(YY直播)向网易公司赔偿两千万元。

侵权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其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修改前,前款所称作品包含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虽网易公司与华多公司“梦幻西游”案中,法院正是以该条款作为对涉案直播画面性质的认定。

2020年,《著作权法》予以修订,修订后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已调整为“视听作品”。修改后的表述不仅能够对原有作品如赛事直播、游戏直播、短视频、VR视频等纳入保护,也会更加贴切非按照传统的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短视频、VR视频、Flash作品等新型视听作品。然而,视听作品的定义却仍未明确,其定义、构成要件及外延,是否等同于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简单相加,还有待后续司法实践或司法部门给出答案。

合理区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新兴技术迅猛发展,游戏直播行业也风生水起。根据《2020年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独立游戏直播平台市场规模超过200亿元,预计在2021年整体市场规模接近400亿元。游戏直播是否构成新作品,亦或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是当下亟待区分的问题。2020年4月12日,广东省高院曾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指引(试行)》。该指引表明,游戏主播个人进行的,以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所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为基础,伴随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元素的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若直播画面伴随的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元素仅系对相关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评论,不宜认定该直播画面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新的作品。

独创性就是要求作者要独立创作,不仅不能复制或抄袭他人的作品,而且应当在作品中体现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者选择、编排,这是创作成果受法律保护的根本所在。在此基础上,该作品能够以一定形式予以表现并复制。故该指引虽然为地方性文件,但其蕴含的精神却可以作为审判实务的借鉴。

(本文作者:盈科石砚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商律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