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JCR期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斯公司)与被上诉人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睿唯安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询问了当事人。

上诉人梅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被上诉人科睿唯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刚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梅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沪01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科睿唯安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科睿唯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JournalCitationReports(以下简称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权属不明确。

1.一审法院根据c1arivate.com与webofscience.com域名权属,以及ClarivateAnalytics注册商标确认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属于CAMELOTUKBIDCOLIMITED(英国卡米洛要约公司,以下简称卡米洛公司)存在明显错误。

域名的权属不等于在该域名所对应网站上刊登内容的著作权权属,即便前述两域名属于卡米洛公司,并不能直接认为在该域名对应网站上的信息或数据库的著作权都归属于域名所有人。

从前述两网站的注册时间与卡米洛公司的成立时间来看,卡米洛公司对于域名的取得系继受取得,假设域名所有权等同于著作权,则卡米洛公司对于著作权亦高概率为继受取得,但案件中未见任何卡米洛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由于网站之间可随意设置跳转链接,因此根据域名权属确定著作权权属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ClarivateAnalytics商标并非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署名,不能因网站上存在该商标而认定网站上的信息之著作权人属于该商标专用权人。

2.一审庭审中,科睿唯安公司关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权属问题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存在矛盾。

根据科睿唯安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自认可见,对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存在四个可能的权利人,分别是卡米洛公司、科睿唯安集团公司、汤森路透出版社、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

3.本案还存在其他著作权权属不清的情况,包括科睿唯安公司未提交作品底稿、创作过程文件、权利继受取得相应的协议或合同等任何可以证明权属的证据;梅斯公司使用ImpactFactor数据(以下简称IF影响因子数据)系2015年至2017年,卡米洛公司授权科睿唯安公司的授权许可系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科睿唯安公司无权就授权日之前的数据提起诉讼;科睿唯安公司提交的两份《著作权许可合同》显示签署地点为伦敦,而公证员仅确认卡米洛公司授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未确认科睿唯安公司在协议上盖章,证据存在瑕疵,不应被采信。

二、IF影响因子系客观数据,不构成作品。

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所有数据均是基于论文应用量通过不同的计算公式截取不同的期间得出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数据,计算公式也是固定的,不具有独创性,即这些数据本身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独创性仅仅在于对数据进行汇编,对数据的取舍才是该汇编作品独创性的体现。

本案中,梅斯公司在网站中提供的系部分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而非完整的数据库。

梅斯公司使用的IF影响因子数据系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单独的IF影响因子数据并非数据库的独创性所在,就某一杂志提供其对应的单独的影响因子数据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一审法院确认梅斯公司使用5个IF影响因子数据,仅占到整个数据库的三万七千四百分之一,一审法院却认为此种情况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是明显不合理的。

三、假设本案权属明晰且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明显过高。

梅斯公司用于提供IF影响因子的数据系来源于greensci.net网站,该网站底部标有版权声明,其收录的期刊数量远大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收录的期刊数量,梅斯公司已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科睿唯安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一份可以向公众分发的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许可费为17,006美元。

本案中,梅斯公司提供的仅为IF影响因子数据,仅占到数据项中的十七分之一。

综上,梅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科睿唯安公司答辩称:一、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权属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合理。

卡米洛公司是包含IF影响因子数据的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合法著作权人。

科睿唯安公司经授权可以在中国范围内使用、经销和推广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JCR期刊引证报告发布的网站域名、商标的归属、卡米洛公司与科睿唯安公司之间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及授权书等证据均足以证明数据库权属明确、权利关系清晰。

二、IF影响因子数据是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IF影响因子数据具有独创性,梅斯公司通过网站和APP提供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全部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具有高度可能性,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并非因梅斯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了若干个IF影响因子数据,而是因其提供了包含全部影响因子数据的侵权网站链接(greensci.net),方才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

三、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IF影响因子数据系其基础核心数据,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并未过高。

综上,科睿唯安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睿唯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梅斯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梅斯公司官网(www.medsci.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以及“梅斯医药”手机APP(以下简称涉案APP)中所有IF影响因子数据及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停止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查询服务;2.在涉案网站以及涉案APP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科睿唯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下未特别标注的均为人民币);4.承担科睿唯安公司因维权发送律师函的费用3,000元,本案诉讼的律师费23,500元,公证费8,19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卡米洛公司系于2016年7月7日根据英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卡米洛公司在第9、35、41、42、45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

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com和webofscience.com域名的注册商。

一审审理中,进入clarivate.com网站,在“地区”中选择“中国”,跳转至clarivate.com.cn网站,在网站导航栏中“产品与服务”选项下的“科学与学术研究”点击其中的“webofscience”跳转到webofscience数据库的登录页面(网址为login.webofknowledge.com),在电脑浏览器中直接输入webofscience.com亦会跳转至前述登录页面,登录后便可查看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

JCR期刊引证报告系包含了一本期刊历年的各项指标(包括总引用次数、IF影响因子数据、去除自引的影响因子、五年影响因子、立即指数、可引用论文量、被引半衰期、特征因子、论文影响力、可引用论文量中的论文比例、规范化的特征因子、平均期刊影响因子百分位)、源数据、排名、被引期刊数据、引用期刊数据、箱形图、期刊关系等内容的报告。

clarivate.com网站发布的JCR期刊引证报告使用指南称,JCR期刊引证报告是一个独特的多学科期刊评价工具,是唯一提供基于引文数据的统计信息的期刊评价资源,通过对参考文献的标引和统计,JCR期刊引证报告可以在期刊层面衡量某项研究的影响力,显示出引用和被引期刊之间的相互关系;JCR期刊引证报告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版本,其中自然科学版本涵盖来自83个国家或地区,约2,000家出版机构的8,500多种期刊,覆盖176个学科领域,社会科学版本涵盖来自52个国家或地区713家出版机构3,000多种期刊,覆盖56个学科领域。

该使用手册对各项指标进行了解释,其中IF影响因子指标解释为“期刊在过去两年发表的论文在当前JCR年的评价被引次数。

例如,某期刊在2011年的影响因子为4.25,说明该期刊在2009年和2010年发表的论文在2011年的篇均被引次数为4.25次”。

卡米洛公司与科睿唯安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卡米洛公司确认其为“ClarivateAnalytics”“ImpactFactor”注册或非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以及ClarivateAnalytics旗下WebofScience(包括ScienceCitationIndex)、InCites(包括JCR期刊引证报告)以及IF影响因子数据等所有子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卡米洛公司许可科睿唯安公司在中国经销、营销、推广ClarivateAnalytics旗下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允许科睿唯安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在指定区域内使用其产品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以及商标权;授权科睿唯安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等措施,追究任何侵犯IF影响因子数据及其产品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之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协议期限为2年。

卡米洛公司就《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的事项还向科睿唯安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授权书。

卡米洛公司还于2018年7月1日与科睿唯安英国公司签署《销售与营销协议》,约定卡米洛公司授权科睿唯安英国公司与中国客户签署包括JCR期刊引证报告、webofscience等数据库的许可协议。

科睿唯安公司称,关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在中国的业务,科睿唯安公司负责数据库的营销、推广以及售后服务,但出于业务规划及税收方面的考虑,由科睿唯安英国公司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签订协议。

卡米洛公司与科睿唯安公司签订的前述《著作权许可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著作权许可合同》,授权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起的2年。

科睿唯安英国公司与上海图书馆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数据库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上海图书馆购买为期一年的JCR期刊引证报告需支付17,006美元,其作为数据库的被许可人应受ClarivateAnalytics条款约束。

根据clarivate.com网站发布于2019年2月的ClarivateAnalytics条款载明,在客户的日常业务中,客户可以查看、使用、下载和打印ClarivateAnalytics实体及其关联企业的数据供个人使用,并且可以非频繁、非常规、专项地分发有限的、没有独立商业价值且不能够被用作ClarivateAnalytics实体及其关联企业或第三方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替代品的数据摘要。

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江苏大学等高校亦为购买JCR期刊引证报告的客户。

根据上述高校图书馆网站对JCR期刊引证报告的介绍,JCR期刊引证报告是一种关于期刊评估的基本的、全面的和唯一的资源工具,可以根据期刊引用数据反映期刊的重要程度,可查询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

2018年6月26日,更新发布的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涵盖了80个国家或地区234个学科的11,655种期刊。

北京大学图书馆网站介绍称“JCR是美国ISI(科学情报研究所)出版的一种……资源工具”。

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网站介绍称“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由美国汤森路透公司出版”。

科睿唯安公司称科睿唯安公司所属的科睿唯安集团原为汤森路透集团的知识产权实业部,后独立成为一家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内部对于集团享有的著作权、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2018年3月9日,科睿唯安公司委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梅斯公司发布于涉案网站上的两个联系地址发送律师函,要求梅斯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前删除涉案网站、涉案APP等所有第三方可以接触或者查阅到的媒体或者载体上使用的科睿唯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IF影响因子数据等),并于2018年3月20日前向科睿唯安公司确认删除情况并在涉案网站、涉案APP上发布侵权道歉及声明。

上述两份律师函于2018年3月12日被签收。

2018年7月20日,科睿唯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1.登录clarivate.com网站,该网站左上方有“”标志,该网站发布的版权声明载明“CClarivateAnalytics未经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再公开或再发布ClarivateAnalytics的内容”;登录www.webofscience.com网站,点击进入“JournalCitationReports”,页面下方有“C2018Clarivate”字样,依次在搜索栏中输入“chinesephysiceletters”“advanceinthestudyofbehavior”“drugdelivery”“plosone”“biochemicalandbiophysicalcommunications”五本期刊的名称后,依次打开该五本期刊的JCR期刊引证报告。

2.登录涉案网站,点击首页右侧处的“SCI影响因子我要查询”,进入“Medsci2018年期刊智能查询系统(2017年度)”页面,该页面下方显示30本期刊的列表,点击打开“chinesephsiceletters”“advanceinthestudyofbehavior”“drugdelivery”“plosone”“biochemicalandbiophysicalcommunications”五本期刊的页面,每本期刊中均显示“IF链接GreenSCISCIJOURNAL”,点击前述链接后弹出小窗口显示每本期刊2015年至2017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该小窗口页面底部显示“CopyrightCgreensci.net2018”字样;浏览涉案网站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2018影响因子最惊喜的十大期刊》一文,该文章内容包含了10本期刊2016年及2017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浏览涉案网站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盘点2018年影响因子十大坑爹期刊》一文,该文章内容包含了10本期刊2016年及2017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浏览涉案网站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重磅】2018影响因子更新啦!2分钟看懂今年新形势!》一文,该文章内容包含了20本期刊2016年及2017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在涉案网站的“核心课程”版块中播放名为“金博士:2017SCI论文更新影响因子—解读及启示”的视频,该视频内容包含多本期刊2015年及2016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该视频的完整播放需要支付100元,已有436人报名。

3.下载并运行涉案APP,点击进行“期刊”版块,该版块显示有期刊的列表,点击打开“chinesephsiceletters”“advanceinthestudyofbehavior”“drugdelivery”“plosone”四本期刊的详细页面,每本期刊页面均显示“IF(网友提供)”数据。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1906、1907、1908号公证书并收取公证费8,194元。

2019年6月21日,运行涉案APP,涉案APP就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提供方式变更为与涉案网站相同的链接。

登录涉案网站,《2018影响因子最惊喜的十大期刊》《盘点2018年影响因子十大坑爹期刊》两篇文章已无法打开。

一审审理中,在涉案网站随机挑选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的社会科学部分的五本期刊进行查询,均出现有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点击链接弹出窗口显示相应期刊近3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

在弹出窗口中的搜索框中输入期刊名称进行搜索亦能查询到相应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

梅斯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医药科技、生物科技、检测技术、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涉案网站、涉案APP系由梅斯公司所运营管理。

梅斯公司称其服务对象为医药领域的从业人员,因职业医生评级与论文挂钩,相关人员会将IF影响因子数据选择作为选定论文发表期刊的参考,故梅斯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APP中提供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及链接;另外梅斯公司正在开发梅斯医学期刊数据库,并且在汇总制定自己的期刊评定标准,该数据库现已收集13,000余本期刊,该数据库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均包含的期刊才会在涉案网站、涉案APP中出现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

一审审理中,科睿唯安公司表示其通过webofscience数据库有偿对外提供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外,再无通过其他方式公开IF影响因子数据。

梅斯公司表示据其所知仅能通过上海图书馆浏览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而直接登录webofscience数据库,在未成为该数据库用户的情况下无法查看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而IF影响因子数据在greensci.net等境外网站可公开查询,但其无法确认该网站的运营方以及该运营方是否获得过权利人的授权。

另科睿唯安公司为向梅斯公司发送律师函支出律师费3,000元,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一方面,每份期刊引证报告是每本期刊引文数据各项统计信息的集合,JCR期刊引证报告的制作者通过对论文参考文献的标引和统计,根据特定的公式计算出IF影响因子数据,并在IF影响因子数据的基础上,衍生计算出总引用次数、五年影响因子、立即指数、可引用论文量等其他诸多的数据,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期刊引用数据反映期刊的重要程度。

每本期刊的引用数据系按特定公式计算而出,其本身虽不构成作品,但对于哪些数据进行统计评价才能更完整、全面、有效地反应该期刊的影响力,不同制作者会有其个性化的选择、编排。

因此,JCR期刊引证报告制作者基于其分析判断就每份期刊所选择、编排的引用数据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独创性。

另一方面,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系1.1万余册期刊引证报告的集合,该数据库中的期刊覆盖多学科、多国家和地区的期刊,显然该数据库并非对于特定学科、国家和地区所有期刊的照单全收,而是经过专业的学术团队进行调研与学术价值分析后从大量期刊中选择而得,因此该数据库对于期刊的选择亦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

综上,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无论从JCR期刊引证报告中各项评价指标的选择、编排还是数据库中期刊的选择均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com以及webofscience域名的注册商,亦为clarivate.com网站中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通过clarivate.com网站以及webofscience.com网站可登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页面下方有“CClarivate”字样,clarivate.com网站亦发布有JCR期刊引证报告使用指南,且上海图书馆亦是向经卡米洛公司授权的科睿唯安英国公司购买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服务,据此,科睿唯安公司主张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归属于卡米洛公司。

而梅斯公司辩称,北京大学图书馆网站以及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网站分别介绍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系由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以及美国汤森路透出版,基于该相反证据,科睿唯安公司无法证明卡米洛公司就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大学图书馆网站以及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网站对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介绍的内容来源不清,故无法确认其介绍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时效性。

而从科睿唯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JCR期刊引证报告发布的网站域名、商标的归属以及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授权来源均指向卡米洛公司,各项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归属于卡米洛公司,梅斯公司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国与英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故应对卡米洛公司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

经卡米洛公司授权,科睿唯安公司有权在中国经销、营销、推广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使用该数据库的著作权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授权期限内侵害该数据各项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因此,科睿唯安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

科睿唯安公司主张梅斯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APP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侵害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梅斯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APP提供了来自于greensci.net网站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而非直接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故科睿唯安公司主张梅斯公司的该行为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直接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科睿唯安公司证据保全公证时查询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的情况以及本案一审审理中随机抽查期刊查询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的情况,在梅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科睿唯安公司主张梅斯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涉案APP提供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全部的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在案证据显示,仅有购买过JCR期刊引证报告书库服务的用户方可浏览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且clarivate.com网站上发布的权利声明还是许可协议条款均禁止用户未经许可发布其产品内容,而greensci.net网站却大量免费发布IF影响因子数据,科睿唯安公司据此主张greensci.net网站系未经授权发布IF影响因子数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IF影响因子数据是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基础、核心数据,greensci.net网站运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的IF影响因子数据,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IF影响因子数据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梅斯公司作为期刊数据库的经营者应当知道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对于使用者的限制,而其在无法确定greensci.net网站经营者以及经营者有无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对该网站设置了链接,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鉴于梅斯公司的该项行为已依据著作权法认定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著作权的帮助侵权,科睿唯安公司要求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科睿唯安公司还主张梅斯公司通过在涉案网站发布的文章、视频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以及涉案APP提供标明来源于网友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行为侵害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其作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在于期刊的选择以及期刊评价指标的选择、编排上,而涉案网站发布的文章、视频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以及涉案APP中提供的标明来源于网友的IF影响因子数据仅为JCR期刊引证报告中的一项数据,且提供的该项数据的数量亦较少,故一审法院无法认定梅斯公司使用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的独创性表达,对于科睿唯安公司提出梅斯公司通过在涉案网站发布的文章、视频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以及涉案APP提供标明来源于网友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行为侵害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IF影响因子数据并非绝对禁止公开提供的数据,不特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该数据。

涉案网站发布的文章、视频均系为对期刊IF影响因子数据进行排名、分析所制作,故其引用相应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系为说明某一问题,且使用的数量上并未超过合理范围,涉案APP中提供的来源于网友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数量亦有限,故梅斯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会造成对权利人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替代,尚不属于违反诚信原则或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故科睿唯安公司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梅斯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涉案APP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的行为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科睿唯安公司要求梅斯公司停止侵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梅斯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财产性权利的侵害,并无证据显示该行为对权利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故科睿唯安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科睿唯安公司无法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梅斯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的商业价值、科睿唯安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梅斯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科睿唯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均系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且金额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第二款  、第十条  第一款  第十二项  、第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规定,判决:一、梅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梅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睿唯安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三、梅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睿唯安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694元;四、驳回科睿唯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0元,由科睿唯安公司负担944元,由梅斯公司负担5,376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卡米洛公司是否系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人;二、梅斯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APP中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的帮助侵权;三、若构成帮助侵权,一审法院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本案中,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页面下方有Clarivate的版权标记;通过clarivate.com网站以及webofscience.com网站可进入上述数据库的登陆页面,clarivate.com网站亦发布有JCR期刊引证报告使用指南;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com以及webofscience域名的注册商,亦为clarivate.com网站中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且上海图书馆亦是向经卡米洛公司授权的科睿唯安英国公司购买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服务;卡米洛公司与科睿唯安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和卡米洛公司出具了授权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卡米洛公司系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梅斯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著作权人并非卡米洛公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著作权归属于卡米洛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梅斯公司关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权属不明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梅斯公司主张科睿唯安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公证存在瑕疵,不应被采信的意见,本院认为,卡米洛公司通过公证方式确认了其在该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的论述详尽、充分,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梅斯公司主张IF影响因子数据不构成作品,其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JCR期刊引证报告是提供基于引文数据的统计信息的期刊评价资源,是引文数据各项统计信息的集合,可以在期刊层面衡量某项研究的影响力。

JCR期刊引证报告的制作者通过对论文参考文献的标引和统计,根据特定的公式计算出IF影响因子数据,该数据是JCR期刊引证报告中的基础和核心。

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系JCR期刊引证报告的集合,其并非对所有期刊都照单全收,而是在经过调研和分析后,选择最具有学术价值的期刊形成报告进行收录。

这种对期刊的个性化选择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

IF影响因子数据的集合作为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亦体现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对期刊选择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梅斯公司主张其在网站中提供的系部分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而非全部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无论是在科睿唯安公司证据保全公证时还是在一审法院随机抽查时所选择的期刊均指向greensci.net网站的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点击链接弹出窗口亦均能显示相应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故在梅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梅斯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涉案APP提供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全部的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仅有购买过JCR期刊引证报告书库服务的用户有权浏览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相关的权利声明和许可协议条款均禁止用户未经许可发布该数据库所涉内容。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greensci.net网站曾取得过发布IF影响因子数据的授权,该网站运营者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该数据,侵害了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权利人对该数据库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梅斯公司作为期刊数据库的经营者应当知道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对于使用者的限制及其在行业内具有的影响力,而其在未确定greensci.net网站经营者以及经营者有无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对该网站设置了链接,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科睿唯安公司早在2018年3月就委托律师就涉案行为向梅斯公司送达了律师函,要求其删除涉案链接,但梅斯公司并未就此采取任何措施,主观过错明显。

梅斯公司还主张其仅使用了2015年-2017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科睿唯安公司无权就其授权前的数据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在涉案网站随机挑选相应内容进行查询时,出现的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内容为近3年的数据,并无证据证明梅斯公司仅使用了2015年-2017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

其次,至少至一审审理期间,梅斯公司仍在向公众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而科睿唯安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就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授权,因此,科睿唯安公司有权就涉案行为提起诉讼,故对于梅斯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梅斯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涉案APP提供IF影响因子数据链接的行为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鉴于科睿唯安公司无法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梅斯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的商业价值、科睿唯安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梅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睿唯安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合理且必要,酌定的赔偿数额以及全额支持合理开支,并无不当,本院均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梅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4元,由上诉人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本勇

审判员范静波

审判员杨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洁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