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株式会社MTG的ReFa美容仪曾一度火爆,市场涌现大量仿制品,因此,株式会社MTG近5年大量维权。ZL201130162283.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之路坎坷,一审、二审法院均不认定侵权,再审法院认定侵权,为何会发生如此大反转?

案例引入

「株式会社MTG、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一审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本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点特征。至于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的非设计要点特征进行比对,两者构成近似。因本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而且本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也认为,本案专利产品是美容用滚轮,按摩头是此类产品消费者使用时感受的重要部件,消费者会对其施以特别的关注,即使变化的绝对量不大也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这种变化对于此类产品来说并非局部细微差异,故此,经整体比对和综合判断,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性区别,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株式会社MTG以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构成相似为由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认为:株式会社MTG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三)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如侵权成立,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①俯、仰视图

相同点:均由“Y形手柄+两按摩头”的结构组成,“Y”形两分支连接部分较短,按摩头大致为球体,球体表面由不规则的切面组成,手柄由近滚轮端至远滚轮端呈现出由细到粗再到细的轮廓变化。

不同点:专利设计的按摩头因在靠近连接杆的末端收窄而整体更近于梨形,腰部有两条平行圆周线,其切面较小,手柄上表面有一椭圆形上盖;被诉侵权设计按摩头更为圆润,腰部无圆周线,切面较大,柄上表面有一六边形上盖。

②主、立体图

相同点:同俯、仰视图。

不同点:专利设计手柄整体呈弧形过度,弧度较小;被诉侵权设计手柄呈弧形过度,弧度较大,且在末端有上翘。

③左视图

相同点:同俯、仰视图。

不同点:按摩头表面切面密集程度不同,专利设计手柄末端下垂,被诉侵权设计看不到手柄末端。

1、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关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给出了基本原则,即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判断中,要重点考虑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如下特征:即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设计特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整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给出了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另一评估因素即设计空间。具体而言,设计空间较大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反之,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判断时,通常可遵循如下步骤:(1)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就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2)以现有设计为参照,以产品正常使用为前提,确定区别于现有设计以及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设计特征;(3)结合各自设计空间的大小,逐一评估上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4)回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得出结论。

2)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评估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设计状况和涉案专利相关无效决定的认定,能够体现其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主要集中在按摩头的形状、表面构造、安装在连接杆上的方式,以及手柄的弧度、造型、连接杆的长短、延伸形式等。同时,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所附载的产品均为美容用按摩器,此类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多为手持,至少会遮挡手柄的一部分,故按摩头部位的相关设计特征较之于手柄部位的设计特征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

此外,虽然该类美容用按摩器通常都具有“一手柄+两按摩头”的基本结构,但在不影响产品功能实现的前提下,该结构存在较多的替代性设计。例如,按摩头可以为球体、圆柱体、其表面可以设计为光滑平面、突出颗粒,手柄可以为直杆状、扁平状、内凹状等,连接杆可以为Y形、T形,连接杆可贯穿、支撑、外夹于按摩头。因此,前述设计特征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被诉侵权设计必须具有足够显著的变化才能与专利设计区分开来。

(3)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比对

从按摩头部分来看,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专利设计一样的类球体按摩头,且表面具有数个切面,虽然专利设计按摩头尾部略微凸出,二者球面切面形状及密集程度存在差异,但上述区别在按摩头体积或表面积中占比较小,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察觉,属于局部细微差别。

从手柄部分来看,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手柄均有一定弯曲、光滑的弧度,且呈现出中间粗向两头细的平滑过渡,虽然被诉侵权设计加大了弧度,且将手柄末端增加了上翘的造型,但现有设计的手柄多为直杆设计,且上翘部分仅存在于正常使用时容易被遮挡的尾部,故手柄部分的区别也属于局部细微差别。

综合上述分析,可认定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一、二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二者相同点不可忽略的作用,在评估二者区别设计特征作用时亦未能准确适用设计空间的理念,导致最终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比对结论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2、如侵权成立,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圣洁美仪器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圣洁美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MTG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株式会社MTG要求判决圣洁美仪器厂、圣洁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本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支出,本院将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

总结: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遵循的总原则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1、整体观察: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就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

2、综合判断:(1)以现有设计为参照,以产品正常使用为前提,确定区别于现有设计以及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设计特征;(2)结合各自设计空间的大小,逐一评估上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

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本文作者:盈科许文慧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商律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