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立100周年庆祝标语”不合理使用违法!

中共成立100周年之际,为了表达对祖国、对党的赞叹,很多主体都在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合法的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1

广州黄埔区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纪念章,发现涉事公司待销售纪念章35枚,其行为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规行为。目前,该案拟处罚告知书已发出,拟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没收涉案纪念章、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案例2:“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并在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推文中利用“庆建党100周年”“党旗”“国旗”“天安门”“华表柱”等图文图标,为其公司开展的相关网络推介评选活动进行宣传造势。该公司使用的这些图文图标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相近,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规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特殊标示的具体含义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无疑属于特殊标示。权利主体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权利人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

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活动标志”,中共中央宣传部还申请了商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活动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活动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活动标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活动标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活动标志

合理使用的情形

1、用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徽章、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非法使用的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

2、非完整性使用

3、商业用途的使用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如有非法使用行为的,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商品等。

民事责任: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国家和党的形象、尊严造成了影响,为此可追究为此导致的损失。法律法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作者:盈科王华永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王律讲堂)